广州防冠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民辖终397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防冠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5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州防冠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实为产品质量纠纷,不应当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载明的有关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爱玲
审判员陈莉萍
审判员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颖哲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