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4执1904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西宁市西关大街46号慈润大厦五楼800平方米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并承担办理所有权证的全部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9月11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愿意配合过户,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202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西宁市中级法院(2019)青01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福林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