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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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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平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豫0926行初10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平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淑平及委托代理人裴英伟,被告范县公安局副局长郭忠民及委托代理人范俊国、刘金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庆霞、张晓娜、张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在范县新区某小区内,李淑平因其丈夫李某1与李庆霞发生矛盾,先后与李庆霞、张晓娜、张珊发生厮打行为,致李庆霞、张晓娜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2020年1月10日,范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范公(41092677)行罚决字〔20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淑平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该拘留决定已执行。 原告李淑平诉称,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与证据相矛盾。2019年11月17日18时3分,李淑平丈夫李某1开车回家的路上与邻居李庆霞发生争吵。李淑平听到吵架声,前去看个究竟,发现李某1开车到小区8号楼前边被李庆霞停在路中间的电动四轮轿车挡住去路,因鸣了两下喇叭,李庆霞下车破口大骂,还用头撞李某1,李某1没有还手。李庆霞不让李某1走,继续用手撕打李某1,从车前边追到车后边打李某1。李淑平过去追问原因,李庆霞就跟李淑平吵了起来,李某1见李庆霞不讲理就拉着李淑平回家了。过了十多分钟,李淑平夫妇下来挪车,看到李庆霞还在那里骂,李淑平就与她吵起来。大概18时21分左右,李庆霞家里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男的上来就对李某1拳打脚踢,李某1没有还手。李庆霞和刚来的女的一起殴打李淑平。18时26分50秒,李庆霞又叫来一面包车人,二女四男,他们上来围住李某某一顿暴打。其中一个男的是李庆霞儿子张某1,另一个男的胖胖的,不认识。李淑平被四个女人围着打,头发被她们撕打掉一大把。18时31分,胖男子把李某1的棉袄撕掉,并和其他四个人把李某1打倒在地。李淑平拨打110报警,并给其大哥李某2打电话要他帮助送李某1去医院。李某2到时110车也来了,他们那些人当着警察的面又把李某2打的满脸伤口。110警察打了120,把李淑平夫妇送范县中医院。从案发现场视频可看出,当时殴打李淑平的四人除三名第三人外,还有李庆霞的小姑子张某2,被告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及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认定事实与证据矛盾。二、被告处罚决定漏列了违法当事人,适用程序违法。从案发现场视频可看出,当时殴打原告的四人中还有李庆霞的小姑子张某2,被告处罚决定漏列了张某2这一违法当事人,适用程序违法。三、被告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显失公正。事情发生后,被告不委托对原告方三人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也不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直到告到扫黑办,被告才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颠倒是非于2020年1月10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综上,被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违法,处罚显失公正。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原告李淑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李某2、杨某某、李某1、张某2、张某1、张某3的证人证言(来源于被告向范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案卷卷宗材料),证明案发前期只是发生争吵和辱骂,并没有实施殴打,李庆霞一方后续人员陆续到场后殴打李淑平,李淑平完全是出于自卫,李淑平合法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2、(范)公(刑)鉴(伤检)字(2019)141号鉴定书(来源于被告向范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案卷卷宗材料),证明李淑平夫妇被打伤的严重程度。 被告范县公安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范县公安局巡特警接到李淑平丈夫李某1报警:在范县新区惠民花苑小区内,李某1因停车和一名妇女发生矛盾,后被该妇女及其家人殴打。巡特警大队将该案移交新区派出所,后经询问调查查证,在范县新区惠民花园小区,李某1与李庆霞因停车问题发生冲突,随后李某1及其妻李淑平与李庆霞、张晓娜、张某1、张某2、张珊等人发生相互撕打,经鉴定,李某1、李庆霞、张晓娜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月10日,范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1作出罚款伍佰元,对李淑平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晓娜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张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张某2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李庆霞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张某1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范县公安局巡特警接警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对处警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依法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将停留在现场的张某2、张珊传唤至新区派出所。新区派出所接到该案后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了该案,并于当日就受理案件情况制作了受案回执予以送达,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查证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于2020年1月10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进行送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处罚人执行拘留情况及时告知其家属,故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范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一、程序性证 据: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案件延期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书、6.新区派出所辖区示意图、7.行政拘留回执、8.户籍证明、9.前科证明、10.办案民警警官证复印件,证明程序合法。二、事实性证据:第一组:1.询问李淑平笔录,证明案发时李淑平与李庆霞相互辱骂,并相互撕扯头发;2.询问张晓娜笔录,证明2019年11月17日,张晓娜先是和李淑平相互辱骂,接着二人撕打在一起,李淑平还用牙将张晓娜左胳膊咬伤;3.李庆霞询问笔录,证明双方产生争执到进一步发生辱骂和相互撕打、撕扯头发的过程;4.张珊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案发时李淑平和李庆霞、李淑平和张珊相互殴打的过程;第二组:1.李庆霞伤情鉴定文书;2.张晓娜伤情鉴定能文书;3.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光盘一张)。上述事实性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处理的程序均无异议,对两份鉴定文书和现场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对法律依据无异议。对李庆霞、张晓娜、张珊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案件事实有现场视频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综合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在处罚上适用的标准和量化尺度有异议,有失公正,被告认定案件事实仅出示了四份证据,不足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来源于 被告提供的卷宗材料。对证据1无异议,结合被告调取的现场视频资料,可印证被告调查多人,内容真实可信,对原告提出的李李淑平属自卫情形不予认同;证据2李某1的伤情情况与本次诉讼无关,且被告已依法对对方当事人作出裁决,并对李某1的伤情及时鉴定,对方当事人对李某1夫妇已进行赔偿,李某1夫妇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谅解。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在范县新区惠民 花苑小区内,发生一起打架纠纷。范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出警并立案受理,经调查取证,查明李淑平因其丈夫李某1与李庆霞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先后与李庆霞、张晓娜、张珊发生厮打行为,致李庆霞、张晓娜轻微伤。2020年1月10日,范县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李淑平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李淑平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拘留已执行)。李淑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范县公安局分别对参与打架的张晓娜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张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李庆霞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张某1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张某2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对李某1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淑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段延标 审判员张金坤 审判员张秀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安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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