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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84119468
注册时间:1993-05-03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100号贵阳高新信息软件中心C栋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产业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交通运输节能环保产业开发;土地整理开发;旅游开发及利用;物资贸易、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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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晴隆供电局、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申3647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晴隆供电局(以下简称晴隆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左隆兴、杨明飞及陈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晴隆供电局申请再审称,电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压电经营者的多元性,本案应该查明发生触电事故处的高压电经营者的具体身份,才能明确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电力设施产权人对高压作业具有控制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触电纠纷应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高压电经营者。原判决认为本案发生触电伤害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高压电能,晴隆供电局作为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发生触电事故的输电线路的产权归属,该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晴隆供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晴隆供电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严白 审判员刘荟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洁 书记员刘庭芳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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