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琦新
联系方式:0879-2888240
注册时间:2004-04-07
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4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投标咨询服务;劳务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民终1085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漫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玲,被上诉人至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漫崖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二标段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尚欠工程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标段已付款124万元、二标段已付款755000元应先扣减本金;不应计算质保金5%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至胜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8日双方签订至胜公司提交的《普洱漫崖咖啡桩园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计算表》未经漫崖公司核实,其在该计算表上盖章签字仅表明签收,并不是双方核实验收后的结果,也不是竣工日期和工程款的最终确认结果。《普洱漫崖咖啡桩园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计算表》载明: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1日(一标段)和2015年1月13日(二标段),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存在5%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在缺陷责任期未届满前不应计算5%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标段未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2月24日,漫崖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故意,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请求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至胜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除二标段竣工验收时间外,其余的事实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至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漫崖公司支付一标段工程款6577436.68元及2019年5月21日前的利息(违约金)2870897.93元,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26日的利息(违约金)356277.82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月息2.5%计算;2.漫崖公司支付二标段工程款1349741.78元及2019年6月13日前的利息(违约金)797203.05元,2019年6月13日至7月26日的利息(违约金)48365.75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月息2.5%计算;3.由漫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经过招投标,至胜公司与漫崖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6月13日签订中国普洱漫崖咖啡庄园(二标段)和(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老磨思公路宁洱至思茅区下行方向K2630+300米右侧)、工程范围、施工时间、工程价款及支付、违约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至胜公司随即组织进行了施工,二标段工程于2015年2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一标段工程于2016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一标段工程款为9067436.68元,二标段工程款为3599741.78元,合计工程总价款为12667178.46元。漫崖公司支付一标段工程款249万元,二标段工程款225万元。因漫崖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2019年7月18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漫崖公司按照月息2.5%支付至胜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并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进行了结算,其中一标段截止2019年5月21日利息为4110879.93元,二标段为1552203.05元,合计5663100.98元,扣除已付利息1995000元(其中一标段124万元,二标段755000元),尚欠已结算未付的利息3668100.98元。 另查明,漫崖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5月21日向至胜公司项目经理曾祥银支付款项175000元,向夏绪洪支付款项125000元,共计3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一标段工程款为9067436.68元,二标段工程款为3599741.78元,合计工程总价款为12667178.46元。扣减已经支付的一标段工程款249万元,二标段工程款225万元,漫崖公司尚欠至胜公司的工程款为一标段6577436.68元,二标段1349741.78元。至于漫崖公司另外支付的一标段1240000元,二标段755000元,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明确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漫崖公司支付给曾祥银、夏绪洪的30万元,漫崖公司认为系支付的工程款,至胜公司认为系其他的附属工程款,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该款系漫崖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予以扣减。该款认定为系漫崖公司支付的二标段的工程款。最终漫崖公司实际欠至胜公司工程款为:一标段工程款6577436.68元,二标段工程款1349741.78元-30万元=1049741.78元。 漫崖公司欠至胜公司的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中国普洱漫崖咖啡庄园(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6月13日签订(一标段)中国普洱漫崖咖啡庄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进度款每月按25日由至胜公司向漫崖公司递交工程进度表,按工程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35%的进度款(含增加工程),完工时拨至总价50%的工程款(含增加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拨付剩余工程款。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漫崖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须按未支付额的月息2.5%计算利息”。漫崖公司依约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的次日起支付至胜公司未付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即一标段工程于2017年4月21日起支付未付部分工程款的利息,二标段工程自2015年8月13日起支付未付部分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利率,漫崖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且按未付金额月息2.5%计算利息过高请求予以调整。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双方的各自利益,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漫崖公司主张未付款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2个月,现在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期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由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标段工程款6577436.6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240000元)。二标段工程款1049741.7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755000元);二、驳回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60元,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040元”。 二审中,漫崖公司提交: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份;2、《普洱漫崖咖啡庄园二标段(综合楼、中层、高层管理倒班用房竣工验收签到表》。欲证明二标段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胜公司提交的《普洱漫崖咖啡庄园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计算表》所载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至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认可,二标段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但漫崖公司在2015年2月13日就实际使用。 对漫崖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综合予以评判。 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漫崖公司主张二标段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尚欠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一标段已付款124万元;二标段已付款755000元应先扣减本金以及不应计算质保金5%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由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标段工程款6577436.6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240000元)。二标段工程款1049741.7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755000元); 三、驳回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60元,由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80元,由普洱漫崖咖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84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颖审判员周惠琼审判员张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萍萍
判决日期
2020-11-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