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7372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生公司)与被告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爱地生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镇政府)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爱地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8984.11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96141元(以2248984.11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计付利息);2.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诉保费及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林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招投标中标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群乐社区及胜隆社区),工程中标价为2748757.25元,建设规模为2516.61米,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为港口镇政府。中林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与港口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被告黄加伟、原告爱地生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双方约定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实际施工,两被告收取2%的管理费。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于2017年12月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两被告已从第三方收取了全部工程款,但两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44798元,扣除管理费54975.14元,尚欠2248984.11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为实际施工方,被告中林公司在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依法负有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但两被告在收取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61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吴妙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婉霞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