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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2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楚斌
联系方式:020-38051255
注册时间:2004-10-1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自编501室(仅限办公)
简介:
土石方工程施工;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白蚁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礼仪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税务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房屋拆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露营地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茶具销售;鲜蛋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染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宠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灯具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箱包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钟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雨棚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皮革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鲜蛋零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棉、麻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树木种植经营;人工造林;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广告制作;网络设备销售;网络文化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小食杂;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农药零售;烟花爆竹零售;药品零售;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免税商店商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销售;生鲜乳收购;粮食收购;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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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7372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生公司)与被告黄加伟、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爱地生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镇政府)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爱地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8984.11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96141元(以2248984.11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计付利息);2.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诉保费及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林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招投标中标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群乐社区及胜隆社区),工程中标价为2748757.25元,建设规模为2516.61米,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为港口镇政府。中林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与港口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被告黄加伟、原告爱地生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双方约定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实际施工,两被告收取2%的管理费。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于2017年12月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两被告已从第三方收取了全部工程款,但两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44798元,扣除管理费54975.14元,尚欠2248984.11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为实际施工方,被告中林公司在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依法负有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但两被告在收取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61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吴妙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婉霞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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