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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12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润国
联系方式:0990-7585369
注册时间:2006-06-07
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00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酒店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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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超与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204民初49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华超与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升能源公司)、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红色草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超、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98574.95元,利息30586.47元(798574×年利率6%÷365天×233天),共计829161.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原告向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供应石油工程配件材料,约定由原告先供货,配件费用一年一结。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798574.95元工程配件材料,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发货单,由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负责人刘学生在发货单上签字认可,并加盖被告永升能源公司的印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被告永升能源公司根本不认识本案原告,更没有与其签订过买卖合同或口头表达过购买的意愿,原告也并未向被告永升能源公司实际供过货,原告与其建立买卖关系的是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现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2.原告起诉状上及立案提供的发货单所述内容缺乏证据证明。原告的供货对象是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供货单上有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负责人刘学生的签字;3.本案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与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的关系。2018年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从业主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处承包了两个钻井工程事项,之后分包给了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并在业主处进行了备案。为便于各施工队领取材料的管理,业主给各施工单位刻发有专用于在业主处领取甲供材料的印章,而被告永升能源公司承包的两处钻井工程印章命名为“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50618钻井队”;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承包的钻井工程命名为“大庆红色草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0002队”。现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将业主刻发的专用于领取甲供材料的印章对外随意在原告处购买材料,签署自己的名字,又同时加盖被告永升能源公司的印章,明显是违背该印章本身赋予的实际功能和被告永升能源公司的真实意愿;4.本案中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与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均有施工资质,都具有法律上的合法主体资格,对外各自承担责任。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与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并非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挂靠关系,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也从来也没有向其出具过授权委托,授权其对外可以代表被告签订或许诺任何协议或事宜。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使用西部钻探刻发的印章对外采购材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向被告永升能源公司供应石油配件,合计金额是798574.95元。被告永升能源公司在原告的供货明细单上加盖了公章,第三人大庆草原石油公司也在部分供货单上加盖公章。经手人刘军、王友也在材料单上签字。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发货单、发货清单、钻井工程合同经营合同、钻井单井考核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华超材料款798574.95元。 二、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6元,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823元,原告刘华超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强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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