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金长兴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983财保405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沧州金长兴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13775.6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申请人沧州金长兴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惠琳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