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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灵芝
联系方式:0311-85801550
注册时间:2008-02-21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简介: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桩基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岩土工程、农业、林业工程、电力工程的设计、勘察、测绘、施工及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城乡规划编制,水污染防治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水体、土壤、矿山)修复工程的调查、技术咨询、设计及治理,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染源的普查、现场监测、数据审核及技术报告编制等技术服务,环保设备及产品的销售、租赁,地表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质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经营),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公路工程的养护,工程质量检测,房屋租赁,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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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陶毅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1民终5560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毅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陶毅存答辩称,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11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到原告处入职,2019年5月21日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入职承诺书》中显示陶毅存入职人力资源(科技部)部门任职培训岗位。《员工薪资确认单》载明原告薪酬标准为4000元,在全勤情况下,应发工资为4600元。实际,原告在2019年3月向被告发放工资2661.43元;2019年4月发放工资3922.78元,2019年5月发放工资3922.78元。原告称,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工作严重失职,恶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原告已经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陶毅存担任原告人事主管一职,具体负责中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档案的管理工作。被告明确知晓其职责和权限,本应及时安排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她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恶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意图获取不当利益;2.被告具有相关的人事工作经验,也曾作为原工作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过同类案件的处理,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其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却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其本身存着严重的过错,被告应当自行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单位中铁公司;3.在被告各项其他入职文件均已全部签署的情况下,原告人资总监曾多次催促被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以种种理由推脱,后被告又告知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原告在庭审前没有在被告档案中找到劳动合同,但公司已经履行了单位注意义务。因被告具体负责原告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工作,且被告有欺骗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劳动争议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承诺书、培训签到表、人资部部门职责、人资主管岗位说明书、员工面谈记录表、(2018)冀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书、应聘人员登记表、新员工入职调查表、徐雪园、李云鹃等劳动合同、工作沟通记录、入职审批表、李帆证人证言、保密协议、职称评定协议、培训教育协议、考勤及工资表、辞职报告予以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2019年陶毅存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陶毅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112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裁决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陶毅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11200元。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公司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被告每月工资4000元,原告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942.53元(4000元+4000元除以21.75天乘以16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铁城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陶毅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42.5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铁城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了李雪薇与被上诉人内部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上诉人已经通知被上诉人签订相关合同,被上诉人表示需要对合同考虑,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故意拖延签订合同,但是被上诉人否认该聊天情况。上诉人提交(2018)冀01民特17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作为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代理该公司参加劳动争议诉讼,该诉讼内容涉及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被上诉人自2005年至2019年在两个公司任人资部经理或主管。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陶毅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陶毅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陶毅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美珠 审判员张楠 审判员周玉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洁莹 书记员张佳丽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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