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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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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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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自然资源局与穆兵启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晋0621行审25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山自然资(执)罚字(201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为:责令对方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66.2万元。责令对方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办理的,限期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3610元。事实和理由:穆某未办理土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山自然资(执)罚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穆某对此行政处罚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起诉,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山阴县自然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山阴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穆某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立案呈批表、案件审理卡、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摘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院(2020)晋062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山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山自然资(执)罚字(201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管晓玲 审判员兰志军 审判员景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蓉蓉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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