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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斌
联系方式:0531-61331063
注册时间:2012-04-23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世纪大道1526号
简介:
游泳场公共场所;健身馆;物业管理;停车服务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房屋租赁;水电暖安装、维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卫生保洁;食品、日用百货、房地产的销售;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家政服务;休闲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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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书义与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16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11633号         判决日期:2020-10-31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书义因与被上诉人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物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陈勇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书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诺德物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一、诺德物业坚称小区门禁是智能地感系统来控制,而在胡书义出事的1分52秒视频中,当时行人3-4人来往过程中,升降杆一直升着,而当第一辆电动车骑行通过后,升降杆是瞬间降落的,而此时胡书义并不是跟电动车并行在一条直线上,而是跟电动车距离在5-7米以上,并不存在强行通过的情况。事实情况是:请仔细观察在1分20秒后,胡书义跟保安讲理过程中,一辆载有妇人的摩托车,第一时间通过升降杆,升降杆是瞬间下降。二、诺德物业声称早、中午高峰期间,升降杆处于电闸关闭状态,也就是说升降杆是无需人为控制,直接升起状态。那出事当天升降杆是一直升着,也就是处于电闸关闭状态,但为什么胡书义通过时是直接落下来,毕竟监控显示第一辆电动车通过时并没有拿出所谓的门禁卡。此外电闸关闭状态情况下,众所周知所有的智能系统是无法使用的,那为什么在监控视频中,在1分20秒后,随着载有妇人的摩托车及后续的电动车进门,监控显示摩托车后座的妇人是过去进行了刷卡,而后面的电动车是没有刷卡,那为什么升降杆同样能升起,难道不是人为控制的吗?保安手里是有遥控器来进行控制的,所以跟诺德物业提供的所谓的智能控制冲突。三、此外一审中证人韩峰讲到那天电闸没有拉下,此外电闸是处于正常状态情况下,如果是处于正常状态下,那不论是行人还是二轮车经过时都会有升起、降落,而此时多个行人经过没有出现降落,随之第一辆电动车经过,及胡书义距离电动车5-7米时,经过才降落。还是推理来看,视频显示1分20秒左右,载有妇人的摩托车经过升降杆时是有几秒钟时间的,但胡书义跟电动车经过时,是瞬间的时间,可以看出是有人在操控升降杆的起落。如果说是只能无需人干涉,那我阐述的,1分30秒左右跟随载有妇人的摩托车、后面的电动车并没有刷卡也能进入,诺德物业作何解释。四、诺德物业一直声称升降杆是智能地感等等说辞,但是在监控视频中,不管是证人保安韩峰所声称的电闸还是物业提供的厂家说明,都是背离真实情况的。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物业公司存在极其严重的管理漏洞及对设施装备的不明确使用规范。五、证人保安韩峰在一审法庭佐证时,多次需要后面旁听的物业公司人员进行提醒,最明显的一点是法官问到升降杆怎么控制时,证人眼神扑朔迷离,语言逻辑不清,甚至不清楚所提到的门禁卡的功能,而证人韩峰提到那天没有拉电闸,那为什么没有一个醒目的标语来告知业主今日未拉电闸,需刷门禁卡进入,所以这点是说不通的,毕竟在早中晚高峰时,业主们已经习惯了升降杆一直升着的情况,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如果知道是需要刷卡进入的,那监控中的来往业主不会这么慢悠悠的进出。六、一审判决提到的监控视频太短,而在上诉人提交的第二份事发后一周的监控视频中,业主还是按照往常一样路过,没有出现升降杆落下的情况。七、物业公司虽然声称行人走行人通道,事发之后这种情况还是继续出现,也没有物业相关人员进行劝解。 诺德物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胡书义的上诉理由作出说明如下:诺德物业处二轮车通行的门为地感控制,当二轮车经过时升降杆会下落,而行人通过时升降杆不会下落,胡书义主张的升降杆一直升着的问题,一审已作出说明,因行人通过时用业主卡刷开了门禁所以升降杆一直升着,行人通过不会下落,当电动车通过后该升降杆因感应到有二轮车通过所以迅速下降,并非保安控制,胡书义在一审中已说明其知道门禁卡刷卡通过,其经过该升降杆时并没有减速,之前通过的电动车经过后升降杆开始下落结果砸到了胡书义的左手,以上事实在一审胡书义提供的视频中可以清楚地证实,在胡书义被砸到后后续经过的几辆电动车均是一车一落。 胡书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诺德物业赔偿胡书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9406.4元。2.诉讼费用由诺德物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胡书义之女胡莹系中铁诺德名城小区业主,诺德物业系该小区物业公司。2017年6月14日接近中午时,胡书义骑摩托车(无牌无证)经过小区门口出小区时,被门口的起落杆砸伤。胡书义伤后入章丘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胡书义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共住院15天。二、胡书义于2020年4月20日自行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鉴定结果,为:胡书义之伤误工期为伤后6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需1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30日。花费鉴定费600元。三、根据诺德物业的陈述及提供的为盖有“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非机动车通行原理图可证实:诺德小区门禁对于非机动车业主实行一车一杆方式通行,通过刷业主卡打开挡车器(起落杆),非机动车通过后感应器自动落杆,不得跟车,无需人工干预。四、胡书义的各项损失:1、住院伙食补助费,胡书义主张15天*100元=1500元,诺德物业认为主张标准过高,应按50元/天,经审核,胡书义主张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胡书义主张100元*30天=3000元,诺德物业认为主张标准过高,应按50元/天,经审核,胡书义主张过高,应按50元/天,一审法院确认50元*30天=1500元。3、误工费,胡书义主张按建筑物收入161.68元*60天=9700.8元,诺德物业认为胡书义从事建筑业无证据证明,可按116元/天计算,经审核,一审法院认为胡书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房屋装修,且季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据形式不合法,故可按116元/天计算,误工费一审法院确认:116元*60天=6960元。4、护理费,胡书义称其伤后由其女胡莹护理,护理费为418.6元/天*30天=12559.9元。诺德物业认为护理费计算标准太高,胡书义无证据证实系由其女胡莹护理,经审核,一审法院认为,胡书义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由其女胡莹护理,且胡莹只是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无法证实其因护理其父导致其收入减少,故一审法院确认护理费为:116元/天*30天=3480元。5、鉴定费,胡书义主张600元,并提交单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6、交通费,胡书义主张1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酌定300元。7、车辆损失费,胡书义主张500元,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胡书义主张3000元,因胡书义未构成伤残,一审法院不予确认。9,医药费,胡书义主张7545.7元,并提供住院收费单据,经审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以上一审法院确认的胡书义经济损失数额共计21885.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责任的划分。 首先,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较大失误。事发处出入诺德小区的门有三个,分别是行人通行的门,二轮车通行的门和四轮汽车通行的门,其中行人通行的门和二轮车通行的门可用业主卡刷开通过。但从胡书义提供的视频上来看,行人并不走行人的门,而是走的二轮机动车的门,造成了人车混行,并且,视频显示,事发时先是一辆电动车从外面经过通行二轮车的门驶入小区,此时挡车器是竖着的,该电动车主并没有用业主卡刷开门禁升起挡车器,此时,胡书义也正骑摩托车相向驶过来,而这无疑会给胡书义一种误判,亦即此时该挡车器是升着的,无需刷卡即可出入。因为,证人韩锋讲,在早上、中午和晚上上下班高峰时物业公司为方便出入,门卫一般会拉下电闸使挡车器一直升着。而此时接近中午,无疑亦会给胡书义造成到了中午时间挡车器不会落下这种假象。而造成视频中挡车器抬起、数个行人经过不落、一辆电动车经过后开始下落这种情形,最大的可能性是行人用业主卡刷开了二轮车的门禁,因为,如系骑二轮车的人持业主卡刷开门禁通过的话,通过后挡车器会马上落下。一审法院认为,此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物业公司没有根据门禁挡车器设施的特点进行有效管理,属于管理不到位,故物业公司应对本案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事发在接近中午的时间,胡书义陈述称其为其女儿胡莹房屋装修,中午回家吃饭出小区门时被起落杆砸伤。胡书义并非第一次经过涉案门禁,且该门禁亦无故障,胡书义对于经过门禁时的通过方式应该是有所了解的,且庭审过程中胡莹亦称,为胡书义进出诺德小区方便,其给了胡书义业主卡。胡书义在一辆与其相向而行的电动车经过门禁后,按该门禁一车一杆的运行特点,此时挡车器开始下落,胡书义车速不减驶向门禁,结果被下落的挡车器砸伤左手。本案经过庭审调查得知,涉案门禁的挡车器为智能地感,行人经过因无感应挡车器不下落,二轮电动车(或摩托车)经过后有感应在车辆经过后即开始落下,此点,可由胡书义提供的视频、诺德物业申请的证人韩锋的证言及书证“非机动车通行原理图”可证实。当然,由于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门禁管理不到位,挡车器一直抬着,给胡书义以误导,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至于胡书义无证照驾驶摩托车,本案非交通事故案件,本案的发生与胡书义无证照驾车关系不大,但胡书义骑车至小区门口时不减速、疏于观察和防范,亦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一个原因。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对于胡书义的经济损失,胡书义、诺德物业双方可按3:7的比例予以分担。 诺德物业辩称胡书义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且在该法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胡书义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诺德物业该项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1500元*70%);二、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营养费1050元(1500元*70%);三、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误工费4872元(6960元*70%);四、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护理费2436元(3480元*70%);五、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鉴定费420元(600元*70%);六、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交通费210元(300元*70%);七、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书义医疗费(医药费)5281.99元(7545.7元*70%)。以上共计:15319.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胡书义负担240元,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二审中,胡书义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在胡书义装修过程中已经知晓每天中午升降杆是一直升着,并不存在跟车的情况,亦不存在减速不减速的问题。证据二,浙江大华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一份,拟证实升降杆并不是智能控制的,有人为操作,录音中公司已经提出升降杆的升或落是由遥控来控制,并不存在于所谓的拉电闸。诺德物业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为装修提示,无法证实胡书义的主张,且在一审中胡书义已明确其女儿将门禁卡交于胡书义,且一直在该小区装修,并非第一次经过,胡书义应对其通过方式有所了解。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诺德物业无法核实,且该录音内容仅证实该升降杆有遥控控制,无法证实与本案有任何关联,且询问的门禁设备是否与该案门禁设备一致也无法证实,即使有遥控设备也无法证实诺德物业保安进行控制,从一审胡书义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保安是持门禁卡将升降杆升起,而并非持遥控。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胡书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乔斌 书记员李杨
判决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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