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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万科
联系方式:18563263872
注册时间:2016-05-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鲁南商城顺兴街6-8号门市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和港口航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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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川、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民终2224号         判决日期:2020-10-31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淳川因与被上诉人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财源公司)、何安均、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工公司)、砀山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淳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由枣庄财源公司、中航建工公司、何安均、金马房地产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枣庄财源公司一审辩称从未与淳川签订《二次结构及混凝土施工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亦不知该公司是否承包案涉工程,何安均也非该公司员工。但从本案证据显示,枣庄财源公司就砀山金马龙源三期工程于2018年9月10日向何安均出具授权书,授权何安均代表枣庄财源公司参加砀山金马龙源三期工程的合同洽谈、补充协议、生产经营管理及甲方协调等一切事宜,委托期限为一个月。而劳务合同是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在委托期限内。枣庄财源公司一审对客观事实的否认,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如枣庄财源公司坚持认为印章系私刻,则淳川则申请鉴定。2.淳川与枣庄财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依约定进行了施工,带领12名工人进场,施工项目包括:修建围墙、基础清理、修建仓库、铺设混凝土路面、搭建公棚、配电房、安排机具进场以及场地清理等工作。淳川一审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汇总表、施工量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3.案涉工程的12名工人均系外地农民工,连续工作五个月未能领取劳务费,一审法院驳回淳川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枣庄财源公司辩称,其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枣庄财源公司并不认识何安均和淳川。淳川之前也到公安机关报案。 何安均、中航建工公司、金马房地产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淳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枣庄财源公司、何安均、中航建工公司、金马房地产公司给付案涉工程款项(劳务报酬)420900元;2.赔偿淳川因没有正常进行施工造成的工具机械设备损失3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进场及退场费用30000元、因催债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30000元、淳川12个月的工资损失108000元;3.返还已交付的生活费10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5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马房地产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活动;中航建工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枣庄财源建筑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相关经营活动。 2018年9月18日,何安均经手以枣庄财源公司(甲方)的名义与淳川(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将金马龙园三期建筑工程的二次结构及主体混凝土(除钢筋和木工外)等土建部分的施工转包给淳川,约定:施工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大小工具(搅拌机除外)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二次结构中产生的废料、垃圾清理均由乙方处理,做到工完场清;二次结构及主体混凝土浇筑等综合单价168元/平方米(一次包死价),工费按双方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工程量,按协议单价包干,班组盈亏自负。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项目工长签发任务书,并分层对完工的工作量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合同签订日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生活费100000元(到第一次付款多退少补),100000元一次性交给甲方后合同自动生效等相关权利义务。何安均在合同下方甲方负责人(代表)签字处签了名字并加盖了枣庄财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何安均于2018年9月18日收取淳川10×××××元,并出具给淳川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有金马龙园项目何安均收到淳川现金70000元,合同诚信金。转邹城30000元,退还时间2018年10月20日。合计100000元。 2019年9月,淳川以班组长的名义出具一份《金马龙园三期项目部(枣庄财源公司)泥工班组2018年8月-2019年9月工资汇总表》,其中一部分工人工资合计273000元,一部分工人工资合计147900元。杨胜在该汇总表下方签名并注明:“本班组人数及前期等属实,前期工人工费计273000元,注:后期147900元由项目承包人何安均核实。特此证明及原项目负责人杨胜”。另查明,淳川不具有案涉工程的承包及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案涉劳务合同系违法分包,应属无效合同。劳务合同系何安均经手与淳川签订,合同上虽加盖了印文为‘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万科予以否认,同时说明该处加盖的印章虚假并曾报警以及何安均与枣庄财源公司无任何关系,结合何安均出具的收据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该笔100000元款项为何安均收取,亦非枣庄财源公司收取,淳川主张案涉劳务合同系其与枣庄财源公司所签订,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不予认定。淳川要求枣庄财源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航建工公司、金马房地产公司均非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亦未签字认可,淳川亦未提交关于前述两公司对何安均转包案涉劳务施工存在过错的相关有效证据,因此淳川要求中航建工公司、金马房地产公司承担案涉劳务分包合同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案涉劳务合同的责任应由何安均承担。关于淳川要求给付案涉款项(劳务报酬)420900元的问题。审理认为,从淳川提交的工资汇总表所载内容分析,该工资汇总表并非何安均签字确认;上面虽有杨胜签字,但从前述杨胜所签字内容来看,杨胜系原项目负责人,其也仅系对前期人工费273000元的证明,无法判断杨胜是否有权或受何安均的委托进行的对前期人工费的确认,以及该前期人工费是否应由何安均给付。因此,杨胜对前期人工费的证明不能视为系何安均对案涉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劳务费)的确认,淳川要求何安均给付420900元工程款(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有效证据,不予支持;淳川要求赔偿其因没有正常进入施工造成的工具机械设备损失3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进场及退场费用30000元、给付12个月的工资损失108000元、及因催债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关于淳川要求返还其已交付的生活费10000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56000元的问题。根据前述查明的案件事实,何安均收取的100000元系合同保证金。前已所述,案涉劳务转包合同属无效合同,何安均所收取的100000元合同保证金,应返还给淳川。淳川明知自己无案涉工程相应的承包及施工资质仍与何安均签订涉案劳务合同,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淳川要求给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何安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淳川10×××××元;二、驳回淳川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何安均负担3000元,由淳川负担3025元。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淳川提供如下证据:1.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枣庄财源公司2018年9月10日授权何安均为该公司代理人,以枣庄财源公司名义参加砀山金马三期工程的合同洽谈等事宜,委托期限一个月。淳川与何安均以枣庄财源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合同在该委托期限内,该合同对枣庄财源公司具有约束力。2.通话录音,以证明何安均承认欠淳川工人工资,并称向公司反映,给淳川处理,在2019年4月28日的通话录音中何安均承认欠淳川工资500000余元,至2019年8月14日双方协商未果,矛盾激化。3.申请杨某出庭,主要证言:其与何安均于西安相识,后何安均称其在安徽有个工地,让杨胜负责现场管理,工资由何安均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何安均挂靠枣庄财源公司在砀山金马龙源工程从事劳务,有个叫罗兆明的也到过工地两三次。杨胜先到工地,淳川带着十几名工人后到工地,主要干些杂活,清理房屋基础、钢筋棚、木工棚、电路等。汇总表是2019年淳川到西安找杨胜签字的,对于之前发生的273000元工资系杨胜核实确定的,也向何安均核实过。因此当时杨胜只把实际发生的费用签字确认了,其他费用需淳川与何安均核对。对于工人误工部分何安均有些认可有些不认可,何安均曾在电话中称除了保证金外再给付250000元左右。何安均在电话中承认两个留守人员是其让淳川留下的,其他误工损失其与何安均进行结算。以证明淳川一审举证汇总表能够证实实际发生的工人工资。淳川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授权书只是授权何安均以枣庄财源公司名义就金马工程和中航建工公司进行洽谈,并无签订合同的权利。证据2不认可,枣庄财源公司并不认识何安均,该公司与中航建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无进场通知不能进场,淳川等人私自进场,且所施工工程量与劳务合同约定不符。证据3不予认可,枣庄财源公司并不认识杨胜。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录音通话对方的手机号与枣庄财源公司提供何安均手机号一致,本案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杨某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予以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枣庄财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何安均出具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房万科系枣庄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现授权何安均同志为我公司代理人代表公司名义参加砀山金马龙源三期工程的合同洽谈,补充协议,生产经营管理及甲方协调等一切事宜,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淳川10×××××元; 三、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淳川支付劳务费273000元; 四、驳回淳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何安均负担730元,由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4元,由淳川负担33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淳川负担6602元,由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昊彧 审判员杨俊举 审判员李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朱贝贝
判决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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