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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锡堂
联系方式:0554-3661011
注册时间:2012-02-16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6号
简介:
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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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02民初894号         判决日期:2020-10-31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海纳公司)诉被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兴海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李秋实,被告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宜兴海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开诚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货款22120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开诚装备公司承担。庭审时宜兴海纳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判令平安开诚装备公司赔偿损失732618.12元(1680618.12元-94800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两家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宜兴海纳公司按平安开诚装备公司要求加工定作一批名为“潘一东选煤厂除尘脱硫脱硝布袋除尘设备、脱硫设备、工艺水箱制造及安装工程”的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3160000元,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先行支付948000元货款,并约定宜兴海纳公司需按平安开诚装备公司送货通知送货至指定地点。宜兴海纳公司按照平安开诚装备公司的要求完成产品制造后,多次向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催告,要求送货,但是平安开诚装备公司迟迟不肯答复,并于2019年6月21日函告告知,因当地政府政策性因素导致取消“潘一东锅炉改造项目”,致使无法再使用该定作产品,并通知解除该定作合同。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平安开诚装备公司辩称:1.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对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不公。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出于善良真实的目的于2019年4月11日与宜兴海纳公司签订合同,并于2019年4月24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缴纳预付款948000元。随后接到淮南市政府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9年12月前停用全市35吨以下锅炉,关闭10蒸吨及以下锅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潘一东锅炉被关闭,导致原定的锅炉改造工程继续进行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不属于商业风险,而属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2.情势变更发生后,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及时通知了宜兴海纳公司,并多次书面和电话沟通,甚至派团队到宜兴海纳公司处诚恳洽谈,获得了宜兴海纳公司的谅解,但是对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尚有分歧。3.赔偿宜兴海纳公司损失应当适用填平原则。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平安开诚装备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非平安开诚装备公司的主观过错导致,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也并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反而因为政策变更受到更大损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填平原则对宜兴海纳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合同价格不仅包括设备制造费用,设备利润,还包括13%的税费、运费、现场安装工程、调试费等尚未发生的费用,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可对宜兴海纳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的材料损失进行赔偿,同意赔偿717000元。综上,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解除合同的客观原因,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宜兴海纳公司(供方)与平安开诚装备公司(需方)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一份关于“潘一东选煤厂除尘脱硫脱硝布袋除尘设备、脱硫设备、工艺水箱制造及安装工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提)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40天具备送货与现场组装条件。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金额3160000元(含税13%)。第三条约定交提货地点及方式:按需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合同金额的30%,支付合同金额的30%发货款后供方向需方开具收到货款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安装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付30%,质保期(一年)满后付10%(均为银行承兑汇票)。第十条约定担保方式:二十万元及以上合同生效后,供方发货前供方向需方交纳五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安装合格无违约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按《合同法》及双方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处理。2.每延期交货一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20日以上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3.因供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价30%违约金。4.如环保验收不合格,供方须整改至达标,若双方约定期限内整改无法达标,致使需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的,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全部损失,若确是因需方自身设备或安装导致不达标的,则供方无需承担。合同还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宜兴海纳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交纳5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支付了948000元预付款。之后,宜兴海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生产出成品,通知平安开诚装备公司按约定指定送货地点、交付货款,平安开诚装备公司迟迟未履行。2019年6月21日因潘一东锅炉关闭,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函告宜兴海纳公司解除合同。庭审中,经法庭主持,双方对账后确定损失金额为1665000元(包含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诉讼费、无法再转卖再利用的费用),扣除预付款948000元后,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应赔偿宜兴海纳公司717000元(含履约保证金50000元),宜兴海纳公司采购的材料不予返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损失数额均予以认可。 另查明,国务院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经过三年努力,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其中长三角地区包含安徽省为重点区域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了《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淮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7日印发《淮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省、市上述文件要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2019年度第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潘一东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暂缓实施。 以上事实有宜兴海纳公司举证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付款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函、催告单,平安开诚装备公司举证的技术协议、锅炉照片、淮南市人民政府及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判决结果
被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损失717000元(含履约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宜兴市海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宏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代娇娇
判决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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