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725民初3045号
判决日期:2020-10-31
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乐国用(2010)第CL219、CL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8050、580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享有49%的份额;2、被告按照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协助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的份额为49%;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承揽了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聚福嘉园项目,因当时他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寻找了被告作为合资合作开发伙伴。2010年6月16日,他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成立开发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双方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不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任何人无权动用项目资金;双方各派一人担任该项目的出纳和会计;他公司承担投资总额的49%,被告承担投资总额的51%,对外以被告的名义办理项目开发所涉及的一切手续。2010年6月17日,经挂牌出让,他公司与被告以被告的名义共同获得朱刘街办驻地、团结路以西乐国用(2010)第CL219、CL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8050、580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实际履行,但是目前被告对合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消极应付,迟延履行,拒不沟通,损害了他公司项目合作的根本利益。本案乐国用(2010)第CL219、CL2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虽然是被告,但是实际上是他们双方共同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共同投入资金,在合作开发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金光
人民陪审员高晓慧
人民陪审员王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珊珊
判决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