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森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523执759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大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永森与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9元,执行费17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董文吉
审判员袁宏博
审判员赵二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智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