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金艳,张利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702执20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利辉、周金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利辉、周金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利辉、周金艳偿还银行按揭款218009.39元及利息16205.36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2元。此外,张利辉、周金艳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21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通过院执行指挥中心短信集约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利辉、周金艳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名下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利辉名下有银行账号6个可用余额13.85元,控制银行账号1个,控制金额11.95元;网络资金9个,可用余额85.18元,控制网络资金账号1个,控制金额81元。有号牌为陕FXXXXX钱江牌摩托车、号牌为陕FXXXXX大众牌汽车一辆,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到不动产部门对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XX室,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合同编号YS0062611;
四、本院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张利辉名下上述车辆进行调查,号牌为陕FXXXXX钱江牌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号牌为陕FXXXXX大众牌汽车(已于2019年7月12日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
五、本院已于2020年9月3日到汉中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依法查封了张利辉、周金艳名下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因标的过低未能实际处置);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七、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采取当面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释某某了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汉中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利辉、周金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某某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暂为236876.75元及案件执行费321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杰
人民陪审员卢春华
人民陪审员贾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崔岩
书记员齐志国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