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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锡堂
联系方式:0554-3661011
注册时间:2012-02-16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6号
简介:
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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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02民初876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开诚公司)与被告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施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施罗公司在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予以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安开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王婷,上海施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开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海施罗公司返还预付款24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平安开诚公司与上海施罗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高效除雾器1万套,用于淮南矿业集团潘一东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总价82000元,合同约定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清全款,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1日。平安开诚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24600元,上海施罗公司尚未发货。2019年5月按照淮南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长三角地区2019-2020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淮南市在“2020年底前将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清零”。平安开诚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因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必须终止。平安开诚公司电话通知上海施罗公司,希望解除合同,遭到拒绝。涉案工程终止是平安开诚公司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情势变更。上海施罗公司执意要求履行合同并拒绝归还预付款,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 上海施罗公司辩称,涉案合同不符合情势变更解除的法律规定,平安开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所依据的《淮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签发和公布时间均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该政策不构成情势变更。平安开诚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要求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平安开诚公司的预付款远低于上海施罗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到了人工和材料成本,其要求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上海施罗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平安开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货款57400元,并支付以57400元为基数,按照4.75%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6月1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上海施罗公司在2019年4月10日收到预付款,在2019年5月6日告知平安开诚公司,除雾器已经生产装箱完毕,要求支付发货款发货,被告知要等待现场回复。涉案除雾器是非标模块,难以用于其他项目,虽然涉案工程停止,但不能免除平安开诚公司的支付义务。 平安开诚公司辩称,上海施罗公司所诉部分事实有误。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上海施罗公司对合同无法履行并无过错,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平安开诚公司承建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11日与上海施罗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高效除雾器(规格型号CRV210-I-I-I-T,塔径3.2M)1万套,合同价款82000元(含税16%),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并承担运输费,结算方式和期限为:预付30%,发货前付清全款。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平安开诚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上海施罗公司支付预付款24600元。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于2020年年底前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涉案工程的锅炉属于被淘汰范围。平安开诚公司未继续向上海施罗公司付款,也未通知其发货。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平安开诚公司要求解除本案合同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平安开诚公司要求上海施罗公司退回预付款能否成立;三、上海施罗公司要求平安开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应否支持。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涉案工程的业主及平安开诚公司均必须执行。虽然该文件的发布时间早于涉案合同的订立时间,但该文件的发布对象是淮南市各县区政府及市属各部门,平安开诚公司并非直接发布对象,没有证据证明平安开诚公司在涉案合同订立前已知晓该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绿色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本案案情,对平安开诚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海施罗公司在收到平安开诚公司的预付款后,根据常理,同时为了避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应进行对约定货物的生产,并因此支出相应的人工及材料成本。成本的具体金额,上海施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词中称,合同总金额82000元,其中设备成本(设计、人工、材料费)65000元,另有开票费2344.83元、运费3400元、运输保险费45.10元、技术服务费4000元,其余金额为利润。上述表述符合工业生产的实际状况,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认定。由于除设备成本之外的其他费用尚未产生,平安开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及时通知上海施罗公司停止生产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故涉案合同解除给上海施罗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认定为65000元。平安开诚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不足以补偿上海施罗公司的损失,故平安开诚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违反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填平”原理合理分担损失。上海施罗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合同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运费等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海施罗公司已经支出的成本,平安开诚公司应当予以偿付。根据本院认定的数额,平安开诚公司还需支付40400元(65000元-24600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04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上海施罗气体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怀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云
判决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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