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32民初694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鑫航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2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和塑料操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包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双河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塑料操场新建工程,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4759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73797.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操场的建设施工,2020年7月29日由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卢红霞本人与原告公司员工关林丽对场地质量进行验收,该方通过对公转账15000.00元检测费用给乙方对公账户让其为该场地材料取样送检至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局,并在2020年9月1日出具检测报告。但剩余的工程款73797.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379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差旅费、住宿费共计410.00元由被告负担(提供过路费发票、加油票、住宿费发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黄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韬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