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黄安玉与被执行人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庆福瑞邦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2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黑06执618号之二十二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安玉与被执行人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庆福瑞邦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2018)庆仲调字第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安玉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回款51236599.55元,上述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安玉。被执行人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相应的案件执行费116387元。此案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
判决结果
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2018)庆仲调字第2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统君
审判员于洁
审判员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利民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