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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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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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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王辉等与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324民初756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王辉与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泗县刘圩镇大杨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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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王凯、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687860元、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5000元、合计78004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元31日11时30分,原告亲属王某驾驶三轮车行至刘圩镇大杨村大杨庄时,从大杨庄西头由南向西转弯时撞到路边水泥桥梁,导致王某摔落桥下,桥梁坠落砸在王某身上,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桥梁为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项目施工方,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泗县刘圩镇大杨村村民委员会是管护单位,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王凯、王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克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梁巍妹
判决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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