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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志良
联系方式:0577-86523391
注册时间:2000-06-16
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95室(仅限办公使用)
简介:
制造销售警用器材、防弹衣、防暴服,防暴盾牌、头盔、警棍,执法记录仪;智能枪弹柜,智能装备柜;警示灯、警报器,信号灯,探照灯,照明器材;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眼镜,通讯设备,纺织制品,防护用品;低压电器及配件,消防器材,橡塑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远程监控系统技术的开发、运营、维护;软件开发与销售;自有厂房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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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民辖终251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安公司上诉称,案涉《订购单》不具备买卖合同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订购单》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有效期,但有效期后双方亦继续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因此,本案应当依据《供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而非适用法定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王引
判决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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