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民辖终251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安公司上诉称,案涉《订购单》不具备买卖合同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及《订购单》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有效期,但有效期后双方亦继续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因此,本案应当依据《供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而非适用法定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王引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