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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勇
联系方式:023-63072713
注册时间:2014-07-23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3幢1-18-8
简介: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网络游戏、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国内广告;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计的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含网络游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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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19894号         判决日期:2019-04-1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像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秦伟,像素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雁、周宏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日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独家运营服务合同》;2.像素公司向日月公司返还预付款880000元;3.像素公司向日月公司支付人工损失528240.33元、律师费60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独家运营发行合同》,约定像素公司授权日月公司推广并运营其开发的游戏“像三国”,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港澳台及东南亚地区,像素公司向日月公司提供相应游戏资料、所有补丁更新并配合日月公司需求改进或更新游戏。日月公司于2017年9月份与像素公司商谈港澳台、东南亚海外发行事宜,因海外谷歌平台对游戏SDK的发行限制,像素公司提供游戏资料无法满足谷歌平台发行要求,日月公司要求像素公司提供符合发行要求的游戏资料,但其一直未解决。像素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日月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像素公司辩称,像素公司不同意日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日月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像素公司只是授权日月公司对游戏在相关区域的独占性而已,并未约定且像素公司也未单方承诺游戏能够上线某一平台,游戏具体能否在某一区域某一平台上线,还需要双方的配合。像素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像素公司已全面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相反是日月公司未尽按期结算的义务,而在海外谷歌平台接入上,因日月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SDK,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责任在日月公司。另外,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能够实现,游戏本身更适合熟悉中国文化的华人区域上线,中国大陆市场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港澳台、东南亚市场,日月公司认为大陆市场不好推,只能说明日月公司的推广能力有问题,而海外也不只有谷歌平台,且不能上线谷歌平台也是日月公司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像素公司授权给日月公司的产品是游戏完成品,而不是按日月公司要求定制产品,像素公司没有义务按照日月公司的要求重做产品;第二,日月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不应退还。根据合同约定,日月公司承诺在2017年10月1日前像素公司分成收入大于或等于预付款100万元,若未达到,则未达到部分作为日月公司支付像素公司的游戏独家代理版权金;第三,像素公司没有违约,无需向日月公司赔偿任何损失。 像素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日月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应得分成收入80000元;2.日月公司赔偿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的收入分成损失110000元;3.日月公司赔偿商誉200000元、律师费45000元;4.诉讼费用由日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签订后,像素公司全面适当的履行了约定义务,但日月公司却一直未依约履行结算和付款义务,且日月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私下出售影响游戏整体环境的虚拟物品,价格比合法正常上线的渠道价格要低,同时日月公司在未与像素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了游戏服务器,损害了游戏市场,侵犯了游戏客户群体的利益,并严重影响了像素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未来商机,给像素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日月公司针对像素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日月公司不同意像素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是:日月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像素公司是违约方,日月公司已计算了像素公司应得的款项,无需再向像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7年5月8日,日月公司(乙方)与像素公司(甲方)签订《独家运营发行合同》(以下简称《独家合同》),其中约定:第1条定义:……1.2“授权游戏”指第2条所列游戏,包括其当前版本、网络版本、单机版本,以及在合同有效期的所有升级版本和相关资料。1.3“故障”是指游戏或本地化游戏(或其任何组成部分)中阻止、妨碍或干扰游戏或本地化游戏(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性能、功能或操作的瑕疵、错误、缺陷或不合格。……1.5“交付件”是指授权游戏最新版本以及在开发、发行及运营授权游戏中使用的其他相关项目(除源代码外,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改进及其他材料)。……1.7“改进”是指甲方对授权游戏的错误更正、漏洞修复、本地化、修改和更新。……第2条独家授权:2.1授权游戏像素像三国系统(简称:像三国)V1.0(以下简称涉案游戏)授权区域内的IOS、安卓操作系统移动终端中文版本。2.2授权平台:全部(包括现有及授权期限内新出现的)合法平台、渠道。2.3授权区域:中国大陆、港澳台及东南亚华语地区。2.4授权期限:2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2.5授权事项: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授权游戏独家的发行商和运营商,独占性地负责在授权区域内的授权平台的游戏营销、推广、发行及运营工作,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均不得在授权区域内发行或运营授权游戏或相似游戏,甲方授予乙方在授权区域独家行使授权游戏的相关权利。……第3条合同履行:……3.2甲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与乙方约定的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涉及游戏的交付件及其他相关资料。……b)甲方应及时提供授权游戏的所有改进、补丁和更新程序,并提前通知乙方;c)收到乙方的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甲方应通过各种方法将故障解决方案通知乙方,并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避免故障的再次发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解决期限,甲方应与乙方第一时间协商解决方案,直到故障完美解决。d)甲方在收到乙方根据中断用户反馈整理的游戏改进方案或乙方自行提出的关于游戏内容、功能和SDK支付方案的更新需求后应予以相应配合,并在收到乙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评估需求以及评估完成时限,尽快对授权游戏进行必要的更新并交付乙方。e)甲方应当提供数据后台接口API,同步数据给乙方。f)协助乙方将用户引导至服务器,并将授权游戏接入乙方的充值渠道,并根据乙方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g)提供诸如产品信息、游戏屏幕截图等信息,支持乙方在授权游戏方面的宣传、发行、推广及运营工作。h)支持授权游戏宣传、发行、推广及运营的其他工作。3.3乙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在合同签署后,结合甲方提供资料的情况及时做好授权游戏上线运营的相关准备。b)授权期限内,仅乙方有权使用乙方账户将授权游戏上传平台,且授权游戏的充值收入均应通过乙方收费系统或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收费系统结算。c)根据授权游戏的发行运营需要,投入合理资源进行相关宣传、推广工作。d)提供终端用户的客服服务(包括回复客户问题、处理消费投诉),并向甲方适当反馈。e)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授权游戏的结算数据,并与甲方友好协商确认。f)按时支付约定费用。g)尽快实现授权游戏发行运营的其他工作。第4条游戏发行费用:4.1乙方负责以乙方名义购置服务器硬件,服务器硬件的购置成本及运营支出由乙方承担。4.2乙方负责以乙方名义租用IDC资源,租用IDC资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第5条费用: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可取得的费用按如下形式支付,除本条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5.1预付款:a)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前预付甲方人民币1000000元整作为提前预支游戏运营的效益。b)乙方承诺在2017年10月1日前甲方分成收入大于或等于预付款(即人民币1000000元整),若逾期未达到目标金额,则未达到的该部分金额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游戏独家代理版权金。5.2收入分成:a)授权游戏正式上线进行商业化运营后,甲乙双方按照如下阶梯方式分配授权游戏运营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授权游戏总流水≤500万,甲方可分成收入为授权游戏流水×20%(为预付款);500万<授权游戏总流水≤2000万,甲方可分成收入为授权游戏流水×20%;2000万<授权游戏总流水≤4000万,甲方可分成收入为授权游戏流水×25%;授权游戏总流水>4000万,甲方可分成收入为授权游戏流水×30%。……c)收入分成记性结算支付,具体方式如下:ⅰ.数据收集。甲乙双方均应对充值收入进行监控,并应将平台统计权限提供给对方,以便双方都可以实时监控后台数据。以乙方数据为对比基数,如双方数据误差不超过正负1%,以乙方数据为准,如双方数据误差超过正负1%,可进行明细对帐,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ⅱ.数据结算。以3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上一结算周期内数据的结算单提供给甲方,甲方在乙方发出结算单据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数额进行确认并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及盖章当期费用结算。甲方如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确认该结算单内容。……第7条合同期限与终止:7.1合同期限为授权期限。……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授权游戏正式运营期间,若一方希望终止合作,需同另一方进行协商,双方均认可后,方可终止合作,并需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7.3无论何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时(后)仍需遵照执行如下条款: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设定不少于60天为授权游戏终止合作过渡期,以保证甲方、乙方、终端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第10条违约责任:10.1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未能充分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将被视为违反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应先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如果违约方未能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30日内未采取适当措施,并对守约方作出合理解释,影响合同订立根本目的,则违约方构成重大违约。10.2违约方构成重大违约时,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运营授权游戏的广告费支出、人力成本、宣传费用、争议解决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可期待收益。可期待收益以守约方根据已合作期间享有的月平均收入为准,按照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至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期间剩余的自然月计算。10.3甲方行为构成违约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支付相关款项,甲方行为构成重大违约时,乙方有权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甲方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10.4乙方行为构成违约时,甲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授权游戏的相关文件,乙方行为构成重大违约时,甲方有权在不解除合同前提下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2017年5月15日,日月公司向像素公司支付100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涉案游戏在官网、360渠道、4399渠道、华为渠道、OPPO渠道、UC渠道、vivi渠道、应用宝渠道、百度渠道、XY渠道、应用汇渠道、小七渠道、07073渠道、同步推渠道、爱奇艺渠道运营。 后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日月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停止了涉案游戏的运营服务。 双方对于违约行为和损失存有争议。 关于违约行为:日月公司主张像素公司存在拒绝提供符合海外发行要求的游戏资料的违约行为。像素公司则主张导致海外发行受阻的原因在于日月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SDK,且其存在未按期结算、私自出售虚拟物品、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 日月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电子邮件,其中显示:2017年9月8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1、活跃度奖励修改见附件。……2、港澳台的包,换个本土化的名字,……像素公司:1、活跃度奖励修改的调整,需要我们调整完毕后再确定实装时间。2、港澳台安装包,需要在确定相关内容后,专事专办。3、邮件附上2个港澳台服务器的方案涉及到的内容和时间预估,请了解情况后与林总进行沟通,以确定制作内容,感谢。方案A:通服方案:1、客户端文本语言本地化;2、客户端图片等资源的本地化;3、根据不同语言,适配客户端界面;4、接入港澳台地区的SDK;5、修改服务器架构,支持大陆、港澳台地区的玩家在同一服务器匹配和对战;6、新增服务器的多语言支持模板,支持商品、活动等文字信息在不同客户端上的本地化系显示;7、迁移服务器和数据库;8、时间预估5个月;方案B:独立服务器方案:1、客户端文本语言本地化;2、客户端图片等资源的本地化;3、根据不同语言,适配客户端界面;4、接入港澳台地区的SDK;5、独立配置服务器;6、时间预估2个月。”;2017年9月13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根据像素的初步反馈,全球通服的情况下,预计要5个月,我们希望有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表,罗列出包括:具体某项工作内容——该内容的必要性评估——该内容需要的时间,这样把5个月时间拆分清楚,我们这边可以从中看看如何配合,能更快的完成。该内容希望周三(9.13)下班前回复。像素公司:……3、关于通服方案制作时间内的内容,已经在之前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方案内内容为该计划时间内,总体内容。在方案中,列出的制作内容,为采取该方案后,必须的制作内容。关于最后采取的方案,林总和王总通过沟通将在9月15日下班前作出决定,敬请知晓。”;2017年9月25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1、这事像素给的预估时间,经过商定,我们这边偏向使用第4套方案。……港澳台本地化翻译文件在附件里,如有疑问,随时、尽快提出,本地化翻译的业务包含一定时间的修改期。2、接下来40天,主要进行港澳台上线的准备。……像素公司:1、港澳台发布方案选择:请确定一个方案,不要使用不确定的描述。2、预估的时长40个工作日,敬请知晓。……”;2017年9月27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港澳台的最终方案,选择第6个(30天)”;2017年9月28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好的,已经确认,以第6个方案为准。”;2017年10月11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经过协商,初步确定的服务器配置为:……像素这边的计划,希望告知下,是否是:完成产品修改、通服的一些配置,然后再迁服?……像素公司:1、购买服务器的时间,请等待我方通知。2、港澳台版本所需要的SDK请尽快给到。目前计划是将SDK接完毕后,进行服务器迁移工作。如此,才不会造成额外的浪费。”;2017年10月12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一、附件里是此次调查问卷的结果:……因为港澳台的方案,选用的是30天方案,目前可以接受11月中下旬上线港澳台,所以延长了至少10天时间,且此次停服预计长达1周,开服后同样是强更。对玩家伤害巨大,流失率将非常大,需要有一些让玩家有一定期待的内容。希望针对以上内容,10月13日前,针对1-9各项给到一个具体的评估结果。像素公司:我们对本邮件中所提到的产品修改部分,在原有计划未曾完成之前,暂时不做计划变更。邮件中所提到的需要改动部分的内容,将在原计划进行完成后,进入正常的开发流程。其中,对于一些比较便捷的调整,我们会尽力将这些调整体内容归于目前的工作计划中。日月公司:好的,那按照之前定的时间9.27-11.8(30个工作日,其实9.27之前你们早就开始一些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提前完成。sdk等参数,我们在尽快统计,统计完将第一时间提供(预计在下周一)。希望之间空档期,像素可以根据邮件中9条建议,对产品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10月13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sdk等参数可能还要一段时间能统计处,然后给到。像素帮忙根据附件里内容,进行时间上的评估,10月16日给到评估结果。……”;2017年10月16日的往来内容:“像素公司:1、[随港澳台上线产品修改-时间评估.xlsx]中,红色填充条目是不可制作的。如果需要制作其他(选择)可以制作的条目,需预估SDK给到的时间问题并在选择后将该表反馈至我方。注意:实际制作方案可能会有所调整。……像素公司:1、请核实下时间节点,从2017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往后排30个工作日,截止时间应是2017年11月13日。2、该期间执行方案6,所包含的内容如下:必定内容:a:服务器整体迁移;b:港澳台相关SDK接入;c:新服务器地址的安装包(简体)。可能内容:a:部分卡牌的平衡性调整。3、当前计划周期已经过去10个工作日,但是相关的工作由于SDK迟迟不就位,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开启。请尽快落实关于SDK的事情。由于十九大的召开,可能对部分海外网站的访问造成影响,如Facebook等。所以,在接入港澳台sdk的时候,可能比预估的时间更长,请尽快吧。4、SDK如果短期内都无法拿到,我们这边需要调整开发计划,并且对时间节点可能造成影响。详情在有结果后会及时通知贵方,谢谢。日月公司:附件里第二个是港澳台sdk等参数,如有其它需要,随时联系。另外,帮忙做一个评估:出个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的中文简体包,独服,不更改任何,Googleplay和Facebook的参数、ucloud服务器的参数(帮忙预估一个)马上就能给到,你们看下还需要别的什么。这样的话,安卓的包是否可以很快出包、进行提审。感谢,如有问题,随时联系。”;2017年10月17日的往来内容:“像素公司:1、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服务器部署,只是部署,大约需要1天。2、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的SDK,按照之前的统一评估,Googleplay和Facebook,各按5天计算。3、如果需要安排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版本,需要先和林总这边沟通。”;2017年10月18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经过协商,港澳台的名字不变,使用‘像三国’。打包等事项,请注意下。”;2017年10月31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背景:Googleplay和Facebook以及海外大部分主流渠道只支持studio安卓,而不支持eclipse。此事我们已与谷歌(北京)办事处的人员交涉,和我方交谈的工作人员是台湾人,对于台湾市场很了解,确认谷歌目前不支持eclipse,开发者后台也可以得到明确的‘必需’要求。如果贵方认为可以用eclipse安卓打包实现上架,可以尝试去谷歌官方等地尝试寻找参数,但如果以类似破解的方式,得不到官方技术支持而无法买量,在‘海外几乎没有自然流量’的背景下,即使上架也形同虚设。目前我们了解到的信息都会第一时间同步给贵方,如贵方有疑问我方也会尽量去和官方沟通。由于贵方的接口和谷歌这边不匹配,导致从10月23日起,工期延误一周以上,且目前仍未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为了不影响《像三国》的整体发展,现在需要像素在11月1日(周三)16:00前给予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果确定像三国不具备发海外的能力,我方需要根据现有的运营计划做相应调整。”2017年11月1日的往来内容:“像素公司:1、关于google支持eclipse的问题:google对外肯定是宣称不支持eclipse的,因为要推广studio,但这不能证明Google不允许用eclipse开发androidapp。所以正确的问法应该是:[google是否禁止,用eclipse打包的androidapp,上架到Googleplay?]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显然,google是不可能禁止的。当然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我们也跟其他游戏公司(比如游族网络)交流过,得到的结果同样是:eclipse打包的android应用,Google并不会拒绝。2、androidstudio在2013年首次推出,但是并不稳定,试用的性质更多,直到2015年才开始成熟起来,然后慢慢普及。像三国是2014年开发的,那个时候studio并不成熟,所以选用eclipse开发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这跟技术先进和落后无关,只是在不同的时期,符合当前情况的选择而已。3、实际上,现在的根本问题集中在:到底应该平台方(赤霄)提供包括studio和eclipse在内的sdk支持,还是CP方(像素)重建工程项目来适应sdk?按照常识,明显应该选前者。因为:1)从道理上将,一个CP面对的平台数量,与一个平台面对的游戏数量,有着量级上的差别。CP面对的平台,充其量不过百余家,而平台面对的游戏,则是成千上万。一个平台要支撑这么多游戏,自然应当保证其sdk能有最大的兼容性,来适应成千上万的CP。2)从业内具体做法来看,目前《像三国》已上架的数十家android平台,也没有任何一家要求只能使用studio。包括像阿里这样的巨头企业,sdk里也同时包含对studio和eclipse的支持。3)《像三国》是一个完整的游戏产品,而接入的赤霄sdk只是这个服务于产品的部分,一个工具。打一个可能不很恰当,但比较容易理解的比方:《像三国》好比一辆汽车,赤霄sdk则是车上的一个轮胎甚至只是上轮胎的工具。现在,当车跟轮胎甚至只是工具不契合的时候,是换一个轮胎或换上合适的工具,还是把车拆了重造一辆?总结:1、Google不会因为开发方使用eclipse打包,而拒绝上架应用。2、赤霄作为一个sdk提供方,应当提供兼容eclipse的版本。3、如果赤霄无法提供这样的sdk,说实在的,我们很担心去作为一个平台的能力,建议贵方慎重考虑与其合作。4、如果贵方坚持采信赤霄的说辞,削足适履式的要求我方适应赤霄sdk,那么由此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损失,我方概不负责。强调:正确的问题见以上第一点里的红字,希望今后请原封传达,问题的本质和什么参数更和什么破解没关系,也希望贵方启用专业人员与外沟通,否则容易产生额外的沟通成本。”;2017年12月6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本次主要和贵方沟通两件事:1、线下实体卡牌:国内线下的渠道已经被之前的代理推广过一遍,市场这边根据现有数据情况不会给游戏带来流量,国内市场非常被动。所以我们想尝试一下,通过线下实体卡牌往线上导量,卡牌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宣传,……2、海外发行问题:国内的情况,刚刚已经说到,不容乐观。我们的营收重点只能更偏重海外,比例分配预计要占到整个《像三国》营收的70%,此事距之前贵方给到的完成时间已经超出很多,人工和时间成本都非常大,麻烦贵方针对海外发行上架遇到的问题、预估的时间以及解决方案,给到一个明确的反馈,感谢配合。请于2017年12月7日12:00前回复。”;2017年12月9日的往来内容:“像素公司:以下是我们对[线下实体卡牌]和[海外发行问题]所进行的信息反馈。1、线下实体卡牌:……2、海外发行问题:该问题已经先由林总与孙总进行了电话沟通,本应贵方根据我方提供的反馈作出贵方的反馈,而后双方才能决策下一步。在我们等待反馈的过程中等来了这封邮件,我方认为类似这种重复沟通要求非常降低双方工作效率,也带来不必要的沟通成本。但本着保持良好沟通的原则,我方再次回复如下:贵方提出的逾期,首先我方不认可。正如国内市场情况与之前贵方预估的情况差距也较大,‘预估’或‘预计’就带有一定不确定因素,之前我方评估也是在未实施的情况下根据需求初步预估而成,而在实施过程当中出现了客观存在待解决的问题,我方也配合积极协调处理。目前问题核心在于贵方要求接入的赤霄安卓只提供了AndroidStudio使用的SDK,而没有提供eclipse所使用的SDK,导致我们我无法接入,后续双方达成一致去自主尝试提交海外的google平台,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我们发现开发时间可能会比预估的要长,目前保守估计至少一个月以上至于开发途中是否遇到新的情况是我们无法预知的,但我方会及时与贵方反馈沟通,目前最高效的解决方案是:寻找可提供更高兼容性的SDK的合作商,毕竟若有成熟的SDK可供接入能更有效率的开展工作。另外赤霄IOS版本的SDK除了facebook登陆部分需要贵方提供后台参数截图方可继续进行下去外,其他的赤霄IOS登陆如谷歌等部分均已完成。接下来的工作需要贵方根据目前情况给出反馈意见及配合方可进行下去。” 经质证,像素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内容,上述证据恰能证明像素公司多次要求日月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SDK,但日月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导致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像素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电子邮件,内容与像素公司提交的邮件内容一致; 2、QQ工作群聊天记录、像素公司员工和日月公司员工聊天记录,内容为双方有关涉案游戏的沟通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像素公司是像素像三国系统的著作权人; 4、微信平台售卖游戏产品的截图,显示在“像三国重制版”公众号中售卖涉案游戏的虚拟物品; 5、电子邮件,其中显示:2018年3月28日的往来内容:“像素公司:贵方与我方于2017年5月签署了关于独家代理我方手机游戏的独代合约,但贵方未按合约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收到我方通知后积极与我方联系,并给出我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和相应措施。违约情况如下:1、未向我方进行分成结算。自合约签署后我方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对账单与结算款项。2、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屡次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出售影响游戏整体环境的虚拟物品,此行为也涉嫌侵犯现有已上线第三方平台的权益,也为我方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2018年6月8日的往来内容:“日月公司:基于本合同已涉诉,我方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像三国服务器,停止运营,如贵方希望继续运营运营,请自行承担服务器等运营成本。如有异议,请联系我方律师。……像素公司:我方不同意并坚决反对贵方不顾我方利益甚至侵害终端用户权益的此种行为,若因贵方单方面停服停运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贵方承担。” 经质证,日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没有约定日月公司需提供SDK,且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日月公司也已经提供了无数的SDK,但像素公司仍因其软件问题导致无法在海外平台上架,此前像素公司已经将涉案游戏给了天津一家公司进行了大陆地区的发行,故日月公司主要看中其他地区的发行,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像素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从聊天内容来看,日月公司一直在和像素公司沟通,希望像素公司提供在海外上市的游戏版本;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从该证据来看,游戏从2014年就已经取得登记,版本过老导致无法在海外上架,而且像素公司有版权证书不代表其应当获得版权金,涉案游戏没有得到发行的情况下,其无法得到版权金;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日月公司在任何平台上运营涉案游戏,都是需要通过像素公司允许,且日月公司也没有低于市场正价出售虚拟物品,没有侵害像素公司的商业信誉,且相关流水已计入分成流水;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像素公司拒绝协商,且其违约在先,日月公司为了止损才停止服务。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认证为:采信真实性,相关证明力另行评述。 关于损失:日月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人工费用统计表,显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日月公司产生工资、社保、公积金的人力成本合计528240.33元;2、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日月公司于2018年6月4日支出律师费60000元。 经质证,像素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表给系日月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是本案涉及的人工费用,且因像素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无需赔偿其损失;对证据2,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像素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民事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发票、付款回单,显示像素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7月7日共支出律师费45000元。 经质证,日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认证为:对日月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该证据系日月公司单方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不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日月公司提交的证据2和像素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采信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双方发生的律师费予以确认。 另庭审中,日月公司自认像素公司从涉案游戏运营开始至2018年6月8日的应得分成收入为120000元,而像素公司则主张2017年10月1日前的分成收入应为10000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算,并按此标准计算截至合同到期时止的分成收入损失
判决结果
一、解除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独家运营发行合同》; 二、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分成收入73840元; 三、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的分成收入损失101530元、律师费45000元; 四、驳回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7元,由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560元,余款34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重庆像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已交纳;由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金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蔡云飞
判决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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