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丹鸿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11财保137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丹鸿科技有限公司、罗家泉、常丹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丹鸿科技有限公司、罗家泉、常丹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仓库的160台DELL便携机企业级产品G33590-R1542BL。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富瑕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