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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联系方式:0888-5106612
注册时间:1999-05-26
公司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建筑物拆迁;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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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云0702民初1342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诉被告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公司)、第三人方碧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廖勇、吴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及第三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03389.08元;2.判令被告斐讯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丽江过渡性数据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开南街道漾西社区高士居民小组1号厂房和食品仓库,共计644平方米。工程名称为丽江过渡性数据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暂定合同总价为1267926.40元。原告承包工程后,期间由于被告方有新增工程,双方又于2018年8月16日对工程总款统一进行了结算,作为业主方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盖章,其基建部方碧媚及李彤军也签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483767.00元,扣除被告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380377.92元,还欠原告共计:1103389.08元。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业主也在结算单据上签章认可。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斐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告诉讼对象错误,答辩人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丽江过渡性数据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瑞云公司与原告所签,原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也是瑞云公司,因此被告瑞云公司才是与原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体。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及资金往来,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应该承担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二、答辩人与瑞云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为两个独立的法人,被告瑞云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要求斐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瑞云公司及第三人方碧媚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5组证据材料:1.施工合同,拟证明案件事实;2.施工现场签证单,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装修丽江过渡性数据中心的事实,及合同总价暂定为1267926.40元的事实;3.结算单及结算说明,拟证明被告斐讯公司对增加的施工项目加以确认的事实;4.结算明细,拟证明工程施工结算的项目;5.支付凭证,拟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380377.92元,即余下还有1103389.08元未支付。 被告瑞云公司、斐讯公司及第三人方碧媚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5组的三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8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瑞云公司签订了关于丽江过渡性数据中心装修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瑞云公司修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开南街道漾西社区高士居民小组1号厂房和食品仓库,共计644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暂定合同总价为1267926.40元。原告承包工程后,期间由于被告方有新增工程,双方又于2018年8月16日对工程总款统一进行了结算,被告斐讯公司作为业主在结算单据上予以签章认可,其基建部方碧媚及李彤军也签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483767.00元,扣除被告瑞云公司已经支付的380377.92元,还欠原告共计1103389.0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瑞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并以被告斐讯公司在结算单上签章确认,且瑞云公司系斐讯公司成立的公司为由,要求斐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03389.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0元,由被告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和晓琴 人民陪审员和万群 人民陪审员陈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凤
判决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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