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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宝和
联系方式:13842940085
注册时间:2009-11-23
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街102-5号楼2单元1501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公路路基、城市道路及照明、防水防腐、建筑机电安装、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预拌混凝土、建筑幕墙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开挖穿越工程施工;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维修、管道安装(压力管道安装除外);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服务;铜铝复合线缆生产;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旧物回收;打字、复印服务;标书装订、招投标标书编制;船用电气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零件制造;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普通电器设备维修、安装;钢丝绳、阀门、吊具、门窗、金属软管、船用厨具、不锈钢膨胀节、电缆桥架销售;船用电气设备制造、研发、维修服务;船用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电机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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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03执1244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22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将欠款14226元全部给付,执行费已交纳。该案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2020)辽14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忠 执行员张永东 执行员陈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树常
判决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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