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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4631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平
联系方式:0431-81150991
注册时间:1997-11-20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简介:
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中经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1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在长春市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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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民终7078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本案双方亦同意对方的上述项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821元,减半收取2691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26910.5元退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6.6元,减半收取15408.3元,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5408.3元退还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397.5元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鞠安成 审判员刘春杰 审判员贺新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瑞婷
判决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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