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民终7078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本案双方亦同意对方的上述项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821元,减半收取2691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26910.5元退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6.6元,减半收取15408.3元,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5408.3元退还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397.5元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鞠安成
审判员刘春杰
审判员贺新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瑞婷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