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乐县分公司、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725民初3265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顺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昌乐分公司)、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顺的委托代理人孟燕,被告联通昌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衡芝,被告华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静、刘万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孟凡顺诉称,2018年4月18日11时许,他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昌乐利民街北侧由东向西行驶时,途径百货大楼东被建于此地的电线杆拉线绊倒,造成他左肩锁关节脱位、头皮裂伤、颈部皮肤挫擦伤,脑外伤后反应的人身损害,并住院治疗。经查,该电线杆为联通昌乐分公司所建,建成后没有在电线杆拉线上或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提示,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故对于他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联通昌乐分公司赔偿他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联通昌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述伤情,他公司不知情,原告需举证予以证明。原告应证明损害发生原因、他公司的损害行为、原告受损害的后果、他公司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原告是成年人,作为驾驶人员,合法合规上路行驶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其未尽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他公司的诉讼。
被告华光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23时左右,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昌乐利民街北侧由东向西行驶,途径百货大楼东边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天到昌乐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的门诊病历“现病史”一项中记载“患者于约30分钟骑电动车时不慎被钢丝绳绊倒伤及头部、左肩及左上肢”。原告次日在昌乐县人民医院办理住院,于2018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1天,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头皮裂伤、颈部皮肤挫擦伤、脑外伤后反应,共花费医药费15344.09元(其中住院费用14805.96元,门诊费用539元)。
2018年10月16日,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如需护理相应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鲁金司所[2018]临鉴字第A-1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被鉴定人孟凡顺2018年4月18日因摔倒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经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拾级伤残。2.被鉴定人孟凡顺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用约人民币陆仟元或按医院实际收费为据。3.被鉴定人孟凡顺损伤后的误工期120日;营养期30日(建议30元/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人数1人;出院后护理期30日。”
另查明,原告摔倒的地点旁边有联通昌乐分公司的电线杆及拉线,原告称其摔伤是被电线杆拉线勒倒所致。原告受伤后的第二天即2018年4月18日,有施工人员将电线杆拉线包上警示条,设置警示标志。2016年,联通昌乐分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山东联通(华光浩阳)2016-2019年本地网现场综合维护服务项目框架合同》,约定华光公司负责昌乐本地网络线、基站、室分、WLAN、综合接入网点、天馈线和塔上设施代维服务,其中本地网线路专业范围包括本地网光电缆、杆路、管道、交接箱、分线盒(箱)及线路附属设施等。同时约定华光公司承担合作期间由于华光公司原因造成的死亡、车祸或其他意外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原告因此次事故主张医疗费15582.56元(14805.09元+238.56元+539元)、鉴定费2800元、鉴定检查费150元、复印费60元、残疾赔偿金73578元、误工费23800元、护理费7344元、后治疗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无异议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5344.09元(14805.09元+539元)、鉴定费2800元、鉴定检查费150元、复印费6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900元。
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78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07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1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342元,护工工资标准为75.11元/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录像,照片,《山东联通(华光浩阳)2016-2019年本地网现场综合维护服务项目框架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乐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孟凡顺各项损失共计75559.24元;
二、驳回原告孟凡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孟凡顺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乐县分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金光
人民陪审员张秀娟
人民陪审员刘东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伟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