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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红辉
联系方式:010-85135800
注册时间:1984-02-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15层
简介:
承包森林行业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向境外派遣森林行业的劳务人员;承担本行业的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对销贸易;钢材进口;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承包国内园林、绿化和土木建筑工程;木材、竹木制品、花卉草木、畜产品、日用工艺品、建材、装饰材料、香料、服装、轻工产品、陶瓷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的租赁;与主兼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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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寿斌、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李银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9执异77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寿斌申请执行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李银干、湖南丰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中林集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17日,本院对徐寿斌诉神华公司、李银干、湖南丰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李银干自愿给付原告徐寿斌8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分两次履行完毕,490万元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后由法院将冻结被告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李银干490万元予以扣划,并由法院转交原告徐寿斌,余款31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二、如被告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李银干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第二期余款310万元的还款义务,原告徐寿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李银干需承担以未偿还部分为本金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年利率11.2%的违约金。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被告湖南丰华投资有限公司、李银干及原告徐寿斌之间因2013年10月3日《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及本案各方当事人因案涉借款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当事人余无纠葛,案结事了。四、案件受理费266119元,减半收取13305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59.5元,由原告徐寿斌负担。 根据徐寿斌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于2016年7月15日、2017年1月16日分别作出(2016)苏09执30号、(2016)苏09执恢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12月10日,徐寿斌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清单,载明:银行账户一,开户行: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户名:神华公司,账号:92×××12;银行账户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行,用户名:神华公司,账号:43×××45;银行账户三,开户行: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户名:李银干,账号:92×××11/6221690212120339926。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苏09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神华公司、李银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相应的财产,并于2018年12月26日向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冻结通知,冻结了神华82×××06账户存款439.98万元,实际冻结3500064.17元。 中林集团提出异议称,2018年,中林集团依据国开办发[2018]51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结对定点扶贫结对关系为通道(武陵山区、湖南)。2018年9月与国务院扶贫办签署的《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责任书》,履行引进帮扶资金50万元之责任。中林集团遂向上海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阳光集团)提议,由其作为帮扶资金的出资人,共同履责。上海阳光集团于2018年12月19日,专题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由其作为“引进帮扶资金50万元”的出资主体,向中林集团定点扶贫县无偿提供帮扶资金50万元,案涉款项于2018年12月25日按要求如数汇划至通道农商行中林集团为扶贫攻坚设立的(82×××06)三方监管账户,汇款用途:通道扶贫资金。 上海阳光集团董事会决议第三条载明:“该款项为扶贫专项资金,汇划到账后,所有权即转移,由中林集团行使该项资金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处分、监管、审批等所有权能。”因此,中林集团对案涉款项享有所有权。 中林集团以精准扶贫对象名义在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是为落实《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责任书》而设立的扶贫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凡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均系扶贫专款并注明特定用途,没有脱离对案涉款项的占有,并通过监管行使案涉款项的处分权,一直到扶贫任务完成,扶贫对象摘帽。神华公司仅享有经中林集团批准后的使用、收益权。故中林集团对案涉款项享有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 中林集团引进的上海阳光集团50万元专项扶贫资金汇至专管账户次日2018年12月26日,被贵院因神华公司早年其他债务,以(2018)苏09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 因该案涉款项特定用途,中林集团按规定要求上海阳光集团,将案涉款项50万元,直接汇至中林集团与银行、第三人共同设立(82×××06)扶贫资金账户列为监管。该账户是中林集团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设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人民法院因另案执行不宜冻结,故请求贵院对该账户解除查封、冻结。 故请求解除对神华公司设立在通道农村商业银行82×××06账户内50万元款项的冻结。 另查明,中林集团于2018年9月签署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责任书,2018年对定点扶贫县投入帮扶资金200万元,引进帮扶资金50万元。国开办(2018)51号文件载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结对关系表:中林集团:通道(武陵山区、湖南)。 2018年12月1日,神华公司(甲方)、中林集团(乙方)、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银行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通道侗族自治县是乙方的定点扶贫县,为帮扶定点扶贫县的产业发展,乙方向甲方提供定点扶贫县产业周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其性质为无息借款,乙方在扶贫任务完成后全额收回该款项,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82×××06结算账户,用于管理上述款项。甲方承诺在乙方全额收回上述款项之前,上述账户为甲方唯一结算账户,并将所有收入全部归集到该账户。为了确保该账户资金专管专用及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丙方为上述账户的监管人,对该账户资金负责监管。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从上述账户支付的款项。均需向丙方提供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的资金使用计划书。该资金使用计划书由甲方拟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付款对象单位(个人)名称、金额、甲方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由乙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丙方方可支付资金。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20次载明:2018年12月3日,专题会议研究推荐神华公司作为中林集团定点帮扶企业事宜,县政府办、县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决定同意推荐神华公司作为中林集团定点帮扶企业,中林集团将投入300万元扶贫基金作为生产周转资金,基金的使用全部免息。中林集团还将引进上海阳光集团帮扶资金50万元,用于增强神华公司的造血功能,实现良性循环发展。2018年12月11日中林集团党委会中林纪要(2018)31号纪要载明,会议同意集团公司为神华公司提供定点扶贫县产业周转金300万元。2018年12月19日上海阳光集团,召开专题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由其作为“引进帮扶资金50万元”的出资主体,向中林集团定点扶贫县无偿提供帮扶资金50万元,该扶贫资金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中林集团要求如数汇划至扶贫资金监管帐户通道农商行82×××06,汇划到账后,所有权即转移,由中林集团行使该项资金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处分、监管、审批等所有权能。 2018年12月25日,上海阳光集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神华公司在通道农商行82×××06帐户汇款50万元,注明用途为通道扶贫资金
判决结果
中止对通道神华林化有限公司在通道农村商业银行双汇支行82×××06账户内5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李卫民 审判员史宏春 审判员李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煜航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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