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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65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爱国
联系方式:0931-8362889
注册时间:2000-06-28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简介:
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生产地址及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自有资产投资、租赁、转让、收益;利用自有显示屏发布自产药品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热力生产与供应;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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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92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与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佛慈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佛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佛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佛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佛慈”中华老字号和“佛慈”驰名商标专用权;停止将“佛慈”字样用于其产品包装;2.被告更改其企业名称,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91元(自原告1929年成立至今2020年每年1元的赔偿金),赔偿原告为维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兰州佛慈公司是一家具有91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最初1929年于上海成立,名为“上海佛慈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后1956年迁厂至兰州并更名为“兰州佛慈制药厂”。1996年“佛慈”商标获注,并同时取得了美国、日本、新加坡的国际注册。2006年12月,兰州佛慈公司荣获国家首批“中华老字号”认证;2008年,兰州佛慈公司持有的“佛慈”等商标荣获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2010年10月,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佛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被告设立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佛慈”字号,对原告的“佛慈”商标权构成侵权,也对原告在先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权,2011年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西安佛慈公司未做答辩,但庭后辩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早于兰州佛慈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间。西安佛慈公司字号源于公司创始人外出游玩时偶见“我佛慈悲”标语有感而生,并非对原告字号的攀附,不具有侵权恶意。并且,西安佛慈公司在产品上始终使用公司全称和公司自有商标,从未突出使用“佛慈”二字。另外,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经营杀菌消毒产品,并不经营其他药品,与兰州佛慈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综上所述,西安佛慈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兰州佛慈公司前身“上海佛慈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1929年成立于上海,1956年西迁兰州成立“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2000年6月28日成立现兰州佛慈公司。兰州佛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及包装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和销售等。1994年7月11,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用于第五类商品的第832016号“佛慈”商标注册申请,1996年4月21日获注,2001年1月14日转让至兰州佛慈公司名下。2006年12月,“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2010年10月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0]第508号批复,将“佛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第832016号“佛慈”商标陆续经过两次续展,现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西安佛慈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卫生用品;制药技术、中药材种植、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的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卫生用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的研发、技术咨询及销售。西安佛慈公司主要用于其产品的第五类4529836号“添健”商标由案外人于2005年3月8日申请注册,并由西安佛慈公司于2011年继受取得。西安佛慈公司目前通过授权他人代工贴牌的方式,生产经营有杀菌消毒及外用药物产品十余种,并在“1688”网站上自营上述产品的销售业务。 2020年3月11日,兰州佛慈公司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次诉讼,并支付案件代理费10000元。在本案立案及诉讼过程中,兰州佛慈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冬生因往返兰州、西安两地产生交通费677.7元(铁路交通费573.5元;公路交通费104.2元)、住宿费100元。 另查明,2011年,兰州佛慈公司曾与西安佛慈公司就企业名称问题进行过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和说明中使用“佛慈”或其他容易导致与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相混淆的字样; 二、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十五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刊登前须将登报内容底稿提交本院审核; 三、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91元; 四、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777.7元; 五、驳回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李沫雨 审判员刘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维君 书记员张天阳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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