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兰荣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5执1816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兰荣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做出的(2017)苏010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杨兰荣各项损失共计158803.28元(35323.28元+18552元+1440元+360元+300元+27828元+50000元+250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商的给付义务,杨兰荣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资料,资料显示该案件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8日清算、注销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苏0105执1816号案件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恒顺房屋拆卸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盛云峰
审判员王生奇
审判员彭鸣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孔燕
书记员沙莎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