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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温英琪
联系方式:15979034297
注册时间:2013-12-23
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6办公楼-2718室
简介:
环保设备及技术的研发、销售、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工程施工及技术维护;环保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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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民终1511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远,被上诉人国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蓝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并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80000元设备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9642元整(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签订《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后,上诉人依约向被上诉人交付了设备,被上诉人仅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货款70000元,剩余80000元价款未支付。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设备自2017年10月安装调试成功开始至2019年5月上诉人取回,被上诉人适用时间长达20个月,距离合同约定的1年保修期超过8个月。即使设备未通过验收,但被上诉人实际使用设备且未向上诉人提出关于质量及验收方面的异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拖延支付价款,上诉人依约取回部分设备,以督促被上诉人尽快付清价款。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在先,上诉人的取回行为依法属依法行使抗辩权,且上诉人表示在被上诉人付款后将及时返还设备。一审作出的上诉人取回设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解除合同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存在错判、漏判问题。被上诉人不支付设备对价且适用设备达20个月,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额退回被上诉人已支付的70000元设备款,忽视相关使用费、折旧费等情况,且设备已过质量保修期,违反公平原则。另,上诉人只取回部分设备,一审未对未取回的作出相应认定。被上诉人仅支付70000元的设备款,上诉人已按合同开具75000元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共计12865.39元整,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额退还被上诉人70000元设备价款时,并没有对发票开具产生的12865.39元税费的承担进行认定。 国翔公司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诉请,维持原判。一、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了解工业设备的国家规范标准,设备既没有验收也没有培训答辩人单位的技术员如何使用设备,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使用设备20个月。二、合同条款都只有在前款落实后才有效。上诉人违反了案涉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后续条款也没有效力。三、上诉人的技术人员廖东川将监控设备私自搬走,未同答辩人单位的人员进行协商。上诉人的税票如何认定需依据专业人士认定。 国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终止国翔公司与天蓝公司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2.判令天蓝公司返还国翔公司购买设备的货款7万元;3.判令天蓝公司赔偿国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天蓝公司承担。 天蓝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国翔公司继续履行与天蓝公司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2.判令国翔公司向天蓝公司支付拖欠的80000元设备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9642元整(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3.本案诉讼费由国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4日,国翔公司(甲方)与天蓝公司(乙方)签订《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品牌为深圳正奇的CODcr在线监测仪一台,单价65000元;品牌为深圳正奇的氨氮在线检测仪一台,单价65000元;品牌为深圳正奇的PH计一台,单价8000元;品牌为广州博控的数采仪一台,单价12000元;品牌为杭州科盛的流量监测仪一台,单价9000元;品牌为国内工程的系统集成柜一个,单价5000元;最终优惠总价15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三日内,付清本合同的货款的50%¥75000元,设备仪器现场安装调试成功后,付本合同货款的20%¥30000元,比对验收合格后,付本合同货款的20%¥30000元,剩余10%¥15000元为一年质保金;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07)”中规定的环境要求进行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已保证乙方的产品满足安装运行所需的条件;仪器运到甲方指定目的地后,甲方应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通知乙方,约定安装调试时间;按双方商定的安装时间前往甲方仪器安装处安装调试,乙方有义务在仪器安装的同时给甲方的相关技术人员培训,便于甲方独立完成仪器的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在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本合同所有产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国翔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天蓝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天蓝公司将案涉设备仪器交付国翔公司并进行了安装。国翔公司以天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国翔公司技术人员培训,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为由拒付剩余货款。2019年5月天蓝公司将案涉设备仪器从国翔公司取回并退回生产厂家,未做降价处理。因天蓝公司未向国翔公司提供新的设备仪器亦未返还货款,因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国翔公司与天蓝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设备仪器现场安装调试成功及比对验收合格后国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天蓝公司提供的《安装调试报告》国翔公司未盖章确认,且国翔公司认为系天蓝公司单方制作,当庭不予认可,故天蓝公司主张其已对案涉设备进行了调试且已通过国翔公司的比对验收,国翔公司拒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天蓝公司将案涉设备仪器取回后未向国翔公司重新提供新的设备仪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国翔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并要求天蓝公司返还已支付的7万元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天蓝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国翔公司支付拖欠的80000元设备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国翔公司要求天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购合同》;二、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三、驳回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350元(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饶市国翔朗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1020元(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证据——上诉人提交的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由深圳市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器设备折旧说明一份、上诉人维保技术人员廖东路川身份证明和当庭证言、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等,本院认为,1.关于15.4万元设备款的中国银行付款回单,该证据系上诉人与上游厂家之间的交易付款凭证,是否系案涉设备交易款并不确定,即与本案的关联性并不确定,故本院不予确认;2.关于折旧说明,系单方制作而成,且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即便真实性予以确定,该证据也仅代表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市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设备折旧费的意见,在被上诉人不认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适用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折旧问题;3.对于廖东川身份证明,结合和被上诉人也确认其多次巡查过设备现场,本院认为,廖东川作为上诉人单位员工、设备维保技术人员身份应予确认;4.至于廖某关于合同履行状况的证言,不能直接证实合同履行状况,还需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5.关于巡检表,上诉人的维保技术人员廖东川也确认该表系事后补签,被上诉人并不认可巡检表所载数据,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设备是否运行或运行状况。 综合上述本院确认证据和一审质证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昌市天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胡朋 审判员欧阳晓明 审判员王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阮焱焱 书记员万方芳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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