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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艺
联系方式:010-81770188
注册时间:2015-08-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3-7
简介: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承办展览展示;组织企业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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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迪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2民初6540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迪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车西安分公司)、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刘静,被告北京中车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马龙,北京中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23日,其与被告签订《进口汽车销售合同》,其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18款白色宝马X6,双方当场确定交易车辆(车架号为37005),手续费为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其预付定金1万元,后于2019年12月25日将剩余53.8万元支付给被告。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在天津将汽车交付给其,但至今被告并未履行。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订立的《进口汽车销售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54万元及手续费8000元,合计54.8万元;判令被告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全部退还(以54.8万元为基数);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中车西安分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预交1万元定金及53.8万元购买宝马汽车属实,原告交款后,其已将全部车款交给案外人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来购车。此后,案外人以涉案车辆有纠纷为由未交付,也未退还车款,故其也未给原告退款。其已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尚未审理。因其未私自使用原告购车款,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愿意与原告共同向案外人追回购车款。 被告北京中车公司辩称,北京中车西安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有自己的财务,有能力处理纠纷,且本案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3日,原告(买方)天津迪华公司与被告(卖方)北京中车西安分公司签订《进口汽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车架号为37005的18款白色宝马X6,买方车款全部足额付至卖方账户后,卖方于15个工作日根据买方要求开具一次增值税发票或用户票并提供签订本合同买方已经查验的车辆的进口货物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给买方;含税总价为54万元;交车时间及地点为2019年12月25日天津;卖方将以上车辆交付至买方后,交付车辆的标的物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情况以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所有经济责任不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的1%。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预付定金1万元。同年12月25日又以同样方式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和手续费共计53.8万元。此后,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引起原告不满,致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进口汽车销售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天津迪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进口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终止履行。 二、被告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迪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54万元、手续费8000元,合计54.8万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天津迪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93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平 二○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叶丹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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