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辉
联系方式:024-56111019
注册时间:2006-07-05
公司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
简介: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404执异69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与被执行人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1、异议人对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应付账款,异议人也从来不知道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辽宁金麒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或从其处分包、转包的异议人发包的方大地产相关工程款的情况。2、异议人与辽宁金麒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如果分包或者转包工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转让债权或变相转让债权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债权无效”。据此如辽宁金麒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转包或分包行为,应向异议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异议人所受损失,异议人有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且未经异议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债权。请求裁定中止执行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执758号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国称,我与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冬签署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大御府窗户安装合同。其中方大御府H1-H8号共42户是我干的。而韩冬与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是用辽宁金麒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签订的,我不知情也无权干涉,但辽宁金麒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中,乙方项目经理是韩冬,并且合同中承包的方大御府H1-H8号楼共42户窗户是我干的。所以我认为抚顺市望花区法院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应给予支持。 本院查明,原告李兴国与被告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抚顺白云穗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兴国工程款167472.220元;二、驳回原告李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7日,原告李兴国作为乙方与被告抚顺市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抚顺方大御府工程安装门窗,工地名称:抚顺方大御府,工程时间30天,工程单价26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预付款40000元,工程安装结束后,甲方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工期进入施工现场安装。被告单位工作人员闫文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方大御府断桥窗工程量》,载明工程款为79485元;2018年6月28日,闫文出具《方大御府塑钢窗工程量》,载明塑钢窗工程款为158659元、彩钢板工程款为44132元、办公室隔断为9800元,以上工程款合计292076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尚欠182076元未付。因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异议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禁止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抚顺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借用金麒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金麒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建设抚顺方大御府等相关工程的工程款210000元整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罗华 审判员张耀光 审判员武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霍万闯
判决日期
2020-10-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