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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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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登才
联系方式:0511-85629068
注册时间:2016-12-08
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大厦1218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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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与镇江市润州区辰光畜牧良种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111民初1858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辰光畜牧良种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谭登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共计14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先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代理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镇江市润州区茶叶良种场(以下简称茶叶良种场)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的诉讼、非诉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后被告认为若风险代理成功将支付大额律师费用,多次向原告提出协商,遂原、被告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涉案[含(2018)苏11行初130号及其在省高院上诉案]律师费计为人民币120万元(包含此前基础律师费35万元),并出具《欠条》。同时《委托代理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缴纳律师费,被告拒不缴纳。综上,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因拆迁纠纷一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谭登才的内的五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上述案件的谈判、申请裁决等非诉委托代理人,谭登才、谭训同时又是诉讼、复议委托代理人;先不付律师费,待被告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支付基础律师费35万元,另外律师执行风险代理即按甲方获得超过3800万元(不含本数)赔偿数额部分的百分之10计算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代理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至本案结束被告获得补偿款止。合同签订后的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受托人为谭登才、谭训、吴焕、王玉、闫钧作为在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018年9月26日,原告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茶叶良种场及政府相关拆迁部门补偿本案被告84359967.5元。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8)苏11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11月1日,本案被告对(2018)苏11行初130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5月14日,被告(乙方)与茶叶良种场(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甲方给予乙方房屋5987.11平方米(总面积7349.31平方米扣除甲方因认为零补偿的1362.2平方米,但乙方认为应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或赔偿费用1918万元;该费用不含乙方认为的提前解除协议剩余38年经营可得利益损失、不含1362.2平方米建筑物补偿或赔偿费用、不含畜禽禁养损失、不含基建土方投入、不含乙方认为的依法、依规应补偿或赔偿数额为准;乙方虽然领取上述费用,但因对费用明细中房屋及其他部分项目的单价、总价均不认可;另乙方认为该费用系相关搬迁、征收主体通过甲方转交,仅是部分而非全部,且没有全部补偿或赔偿到位,故仍可依法依规向甲方及相关搬迁、征收主体主张增加补偿或赔偿而行使诉权(含裁决申请权);上述费用分两次支付给乙方,签订协议当日甲方支付乙方1000万元,同时乙方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给甲方;剩余费用918万元在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原告代理被告房屋及其他设施先期补偿问题,经过数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茶叶良种场先期补偿被告1918元,最终数额以有关生效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现被告仍需委托原告就最终补偿数额另行诉讼,包含(2018)苏11行初130号及其上诉案件计两案继续进行代理,因此经协商达成十条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方终止2018年3月26日所签订代理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因被告认为若风险代理成功将支付大额律师费用,故经其单方提议并由双方充分协商,就征收补偿剩余权益另行诉讼、行政关闭被告种猪场已诉讼的(2018)苏11行初130号及其在江苏省高院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重新约定如下,被告计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万元,该费用从茶叶良种场已与被告先期约定支付的部分补偿费中列支,上述费用含2018年3月26日所签订代理合同中约定现应支付给原告的35万元律师费;第七条约定代理期限至上述两案发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落款日;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须无条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诉讼所需授权委托书。 2020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经结算计欠原告律师费20万元(包含此前基础律师费35万元)。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辰光畜牧良种场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20万元、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00元,由原告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负担1119元,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辰光畜牧良种场负担758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辰光畜牧良种场应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合议庭
审判员沈正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丽君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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