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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
联系方式:13379418906
注册时间:1990-01-07
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汉城国际13栋301、302
简介: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康复辅具适配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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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03民初5408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建筑)诉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昌电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园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昌电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花园建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1608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1000元;3、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195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惠普电脑,合同总金额为85363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原告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256089元)后,被告15个工作日内台式机、2019年9月1日前笔记本电脑交货,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后,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56089元,双方约定的笔记本电脑供货期满,被告未能供货。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口头解除了《购销合同》,当日,被告通过网银向原告退还8万元、9月4日退还6万元。截止目前剩余货款尚未退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久昌电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1日,原告花园建筑(买方)与久昌电子(卖方)签署《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花园建筑向久昌电子采购商用台式机60套、计算机3套、商用笔记本5台、商用办公笔记本电脑125台。总价为853630元。卖方预付合同价款30%即256089元。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差旅费等。当天,原告向被告账户支付256089元。卖方安排订货,卖方安排货送买方指定地点后经用户验收确认后买方付清70%。随后,被告至今未实际向原告发货。2019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退还80000元整;9月4日,被告向原告退还60000元整。 另查,原告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11000元整;支付保全申请费1155元,购买保全保险费8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6089元。 二、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公告费3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155元,诉讼费合计4336元由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4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杜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段秀莉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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