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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开
联系方式:0311-86968897
注册时间:2002-05-29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
简介:
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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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802民初3532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恒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市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招标代理报酬46270.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德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J2-02-1~2地块外网一期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委托给原告代理。现上述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毕,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上述招标代理报酬46270.9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承德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J2-02-1~2地块外网一期工程招标代理事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承德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J2-02-1~2地块外网一期工程;投资金额6503833.13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被告支付,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2003)857号文的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次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付清。 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及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单位送达《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6851200.00元。但被告未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判决结果
被告承德市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北中兴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46270.90元。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樊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子新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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