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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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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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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宝才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382执46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宝才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382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应给付孙宝才借款利息60420元,并承担执行费80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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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与孙宝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1月10日前给付60000元,其余款项孙宝才自愿放弃,如到期未履行还款,则恢复原调解书确认的数额继续执行。现孙宝才以与密山市当壁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约定还款时间、方式、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黑038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海波 审判员宋清江 审判员吕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振兴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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