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东与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3民初5035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东与被告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喜东的起诉。
诉讼费1461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靖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楠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