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22执恢7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四川万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彭龙、中亚路桥(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彭龙、中亚路桥(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保证金和利息240万元、违约金30万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6月18日、8月4日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到遵义绥阳县调查被执行人工程款结算情况,到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彭龙案件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亚路桥(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1700元,本院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彭龙在四川省南充市有三套房产,但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彭龙作为原告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件案件,案件争议金额巨大,现该案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彭龙名下有七辆车,因上述车辆购买时间长现价值不大且本院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人四川万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申请以悬赏公告或律师调查令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万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彭龙、中亚路桥(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彭龙、中亚路桥(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炎
审判员杨海洋
审判员潘忠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文龙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