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0103民初1973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陆伟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陆伟伟冻结银行存款113144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陆伟伟银行存款113144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宋玮
人民陪审员贾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为丽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