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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威
联系方式:15007481357
注册时间:2012-09-17
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0号门面
简介:
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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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修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528民初1649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与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谊路桥)、李修清、李玉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谊路桥、李修清、李玉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鑫旺公司的货款230685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达谊路桥承包新宁县明德小学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分为教学楼、食堂和操场及校门口地面建设项目,其中教学楼和食堂建设项目由李玉腊负责组织施工,操场及校门口地面建设项目由李修清负责组织施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因承建操场及校门口地面建设项目共从原告处购销混凝土1145.5立方米,应付价款419145元,已付302920元,尚欠116225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因承建教学楼和食堂工程共从原告处购销混凝土623立方米,应付价款214460元,已付100000元,尚欠114460元。原告就上述货款230685元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被告未予回复。 达谊路桥未作答辩。 李修清未作答辩。 李玉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修清和李玉腊合伙挂靠达谊路桥承建新宁县明德小学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分为教学楼、食堂和操场及校门口地面建设项目。2017年8月14日,李修清以达谊路桥的名义与鑫旺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达谊路桥从鑫旺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约定了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规格和结算单价等,并约定了先付款后供货。合同签订后,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李修清和李玉腊因明德小学教学楼和食堂工程从鑫旺公司共计购买不同强度等级和规格的混凝土共计1145.5立方米,应付货款为419145元,已付货款为302920元,尚欠货款116225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李修清和李玉腊因明德小学操场和校门口工程从鑫旺公司共计购买混凝土623立方米,应付货款为214460元,已付货款为100000元,尚欠货款114460元。李修清和李玉腊因明德小学工程共计尚欠鑫旺公司混凝土货款23068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送货单172张、对账单2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修清和李玉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230685元; 二、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被告李修清、李玉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利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钰凌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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