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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明华
联系方式:0515-88822822
注册时间:2006-09-05
公司地址:盐城市西环中路200号金品花园商办楼119-8室 (3)
简介:
高耸构筑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非爆破拆除工程、通信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隧道工程、防水堵漏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金属结构制作、销售;高空建筑物清洗;通信设备租赁(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施工劳务分包;铁塔维护技术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服务(除港口装卸);门窗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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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朋鹏、陈鹏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92民初511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森悦公司)与被告罗朋鹏、陈鹏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森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坤,被告罗朋鹏、陈鹏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根、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森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因违约导致原告损失合计2693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囱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讼争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工程总价为230万元,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到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员进场预付50000元,完全进入筒身预付100000元;被告须随时接受甲方、业主代表、业主委托人员及监理人员的检查验收,确保合格。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9日两次向被告陈鹏程支付100000元。在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定2018年12月11日浇筑的烟囱环基砼,被告违约推迟两日浇筑。2018年12月14日提模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项目部要求立即全部敲掉返工重新浇筑,但被告拒不履行项目部要求,项目部于同月16日强行责令被告停工并退场。为避免更大损失,原告单位派人完善,但被告以索要工资为由派工人闹事。无奈,原告为稳定大局,完善工程,又代付了退场工人工资近170000元。另因被告质量不达标、安全存在隐患等原因又被承建单位罚款14200元。原告入场后重新对被告质量不合格部分予以返工。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损失计270000余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不仅不予理睬,还对原告负责此项目相关人员予以人身攻击。综上,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违约,且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理应赔偿。据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罗朋鹏、陈鹏程共同辩称,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罗朋鹏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第二,案外人王庆林与罗朋鹏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是无效合同;第三,罗朋鹏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第四,王庆林向罗朋鹏支付的款项是用于购买施工所需的工具材料等费用;第五,王庆林向工人支付劳务报酬是工人应得的工资,综上,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江苏森悦公司从案外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取得南昌固废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烟囱施工之后,该公司的该项目经理王庆林与被告罗朋鹏就该项目烟囱施工转包事宜达成口头意向性协议。2018年10月30日,由于当时原告江苏森悦公司项目经理王庆林、被告罗朋鹏均不在盐城市,王庆林委托弟弟王国林、罗朋鹏委托父亲罗金堂在讼争合同上签字(原告江苏森悦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罗朋鹏作为承包方、乙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工程总价为2300000元(土建1200000元、钢平台20×××××元、钢内筒900000元);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期220天,自2018年11月30日到2019年6月19日;合同签订生效后机具、人员到现场预付50000元进场费,基础浇筑回填完工,完全进入筒身施工预付100000元,……;乙方须随时接受甲方、业主代表、业主委托人员及监理人员的检查验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监理人员的要求返工,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讼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讼争合同签订之后不久,被告罗朋鹏便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9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罗朋鹏的妻子即被告陈鹏程支付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2018年11月8日,被告陈鹏程向原告江苏森悦公司王庆林出具了一份收条(抬头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的信笺),内容为:今收到江苏森悦公司王庆林南昌固废处理烟囱工程款50000元整。2018年12月中旬,被告罗朋鹏带领烟囱劳务班组浇筑烟囱环基砼。2018年12月15日,南昌固废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部向麦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部烟囱劳务班组下达了一份处罚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烟囱筒身采用滑模工艺施工,你班组浇筑第一次筒身混凝土完成后,滑模提升后出现大面积的蜂、麻面、露筋,混凝土松散(见附图),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太过随意,完全没有按照项目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来实施,要求你班组立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之后报验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针对本次浇砼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决定你班组处以罚款10000元。但被告罗朋鹏拒绝返工整改,为此,项目部于同月16日强行责令被告停工并带领的班组退场。原告劝退被告班组工人离场后,又重新对被告质量不合格部分予以返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张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熊婷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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