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21执异28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线缆公司)与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登记在广达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的房屋(房屋唯一号:553189)。案外人宋伟、夏燕以前述查封的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宋伟、夏燕称,请求解除对位于金堂县的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于2017年3月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金堂县的房屋,并在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案外人认为案涉房屋系二人共有,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人新世纪线缆公司、被申请人广达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宋伟、夏燕与广达置业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将广达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金堂县住房出售给案外人,房屋总价款为476856元。2017年3月20日、3月27日,案外人通过POS机刷卡分别支付定金10000元、首付款196856元,2020年1月20日,案外人又向广达置业公司转账支付房屋尾款270000元。广达置业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宋伟、夏燕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另查明,关于新世纪线缆公司与广达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新世纪线缆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川0121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并向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川0121执保1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广达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本案案涉房屋包含其中。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川0121民初16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POS机刷卡凭证、收据、不动产查询记录、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中止对位于金堂县房屋(房屋唯一号:553189)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赵爽
人民陪审员王太华
人民陪审员葛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勃毅
书记员罗实
判决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