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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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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财文
联系方式:0591-87315911
注册时间:2016-03-28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262号金牛御景8楼05店面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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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与李春、陈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2民初3602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下称“坤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春、陈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坤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鹏、詹子豪以及李春到庭参加诉讼。陈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坤海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春、陈晶向坤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13804.894元及利息(利息以应支付律师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李春、陈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以上诉讼标的额共计313804.894元。 事实和理由:李春、陈晶因与案外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91号一审民事判决,遂委托坤海律师事务所代其处理上诉事宜。 李春、陈晶于2019年7月3日与坤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签订合同当日李春、陈晶支付前期代理费10000元,后期按照二审判决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春、陈晶承担数额的差额部分的20%向坤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李春、陈晶支付了10000元前期代理费。在坤海律师事务所办理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民终7538号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案外人李XX的起诉。至此,李春、陈晶不再按一审判决内容对案外人李XX负担金钱债务,即李春、陈晶不再需要偿还案外人李XX借款本金1123563.9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约定,李春、陈晶此时应当支付坤海律师事务所后期风险代理费,但李春、陈晶迟迟不履行,甚至拒绝与坤海律师事务所联系。 综上,坤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系坤海律师事务所、李春、陈晶之间达成的合意。在坤海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上诉,且约定的后期风险代理费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李春、陈晶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后期风险代理费。李春、陈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坤海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春对坤海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没有异议。 陈晶未作书面答辩。 坤海律师事务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7538号民事裁定书三组证据。本院认为,陈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坤海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书证,其均能与原件或原始载体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上述已认定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31日,李春、陈晶与坤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坤海律师事务所为李春、陈晶代为办理其与案外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前期代理费10000元;后期按照二审判决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春、陈晶承担数额的差额部分的20%向坤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差旅费等办案经费已包含其中,不再另行收取。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至二审判决之日(如委托单个诉讼程序则自收到裁判文书时止,委托执行程序的自执行程序终结时止,如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生效时止) 坤海律师事务所委派王世鹏律师为李春、陈晶代理二审诉讼,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019年12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终753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案外人李XX的起诉。裁定书载明,李XX主张受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P2P平台“宜贷网”上出借人的授权委托,与李春签订线下的借款合同,案涉借款的实际债权人并非李XX,所涉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多名实际出借人,实际债权系线上的实际出借人享有,案涉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李春,李XX直接以其名义起诉主张案涉债权,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 另查,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宜贷网”平台的借款人间的多起民事诉讼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3.5元,由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佳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霞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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