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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1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宝川
联系方式:0792-6510900
注册时间:2011-04-29
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简介:
煤炭储备、中转、销售;电力、热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电厂灰渣、石膏等相关附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电力购销、电力输配;饮用水、冷却水制造与销售;热力、电力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汽车运输;码头货物装卸、中转、驳运;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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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禹与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429民初733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世禹与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颜、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飞、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卓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世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款项1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施工,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在被告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工程施工,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及请原告做部分杂工,共计款项571741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欠原告1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拒绝偿付。原告找另两被告要求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给原告也被拒绝。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上列所请。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净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投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是1800多万元,最终结算价是2120万元,福建龙净公司依约将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已全部支付给了众投公司,不拖欠众投公司工程款。2、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与众投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绝大部分是砂、石、砖块和水泥等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众投公司分包范围内所做的杂工很少,杂工金额才69334元,仅占总金额571741元的12%,因此,本案案由不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无论是从答辩人已向众投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况来看,还是从本案法律关系应界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看,本案均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综上,被告福建龙净公司对原告没有任何合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龙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作为发包人的九江电厂已经将案涉EPC工程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总承包人福建龙净公司,无任何欠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2、根据发包人和福建龙净公司EPC工程第3.8.1条,总承包人福建龙净公司分包工程需经九江电厂同意,但福建龙净公司违法分包,且未书面通知九江电厂,并经九江电厂同意,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分包给众投公司,九江电厂对众投公司系本案分包人,系在本案收到传票后才知晓,因此对于原告与众投公司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无从得知。原告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否与案涉工程有关、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事实,九江电厂均无法核实。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神华九江电厂新建工程烟气脱硫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合同》,福建龙净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16年1月与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神华九江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脱硫EPC总承包合同—土建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分包给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众投公司作为神华国华九江电厂产业园的实际建设单位,负责该园区内的施工建设。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众投公司在原告周世禹处购买砖块、石子、黄砂、水泥等建筑材料,并将该工程的部分外运土、回填毛石块、材料装车、扎钢筋等杂工交于原告完成。后原告与被告众投公司的项目材料员刘连忠多次结算,并形成材料明细表、地材对账单、临时用工结算表等结算凭证共计10张,经核算上述10张结算凭证总金额为436870元。此后被告众投公司向原告给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欠原告剩余款项共计116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被告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在该EPC工程完工后,已经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且已将该EPC工程的工程款向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完毕。 再查,该工程完工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九江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脱硫EPC工程项目土建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根据合同《九江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脱硫EPC工程项目土建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经双方核对并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最终竣工结算价为2120万元(大写:贰仟壹佰贰拾万元整),此结算价为最终结算价。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不再采取任何方式重新核定结算价格。之后,福建龙净公司陆续将上述2120万元包括质保金部分全部向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世禹支付所欠款项人民币1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世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莹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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