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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
联系方式:0635-7120008
注册时间:2002-10-28
公司地址:聊城凤凰工业园
简介: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凭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高低压输配电设备及控制装置、箱式变电站、电力变压器、电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力设备、输电线路设备、输电线路铁塔、通信线路铁塔、线路铁附件、水泥制品、地脚螺栓生产、销售。灯杆、监控杆、照明器材安装、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气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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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慧与姚树彬、马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502民初2152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风慧与被告姚树彬、马云国、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因本案须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他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被告姚树彬,被告马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瑞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33241.4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原告经李光岭介绍前往被告姚树彬处干墙体刮腻子活,被告姚树彬承包被告马云国的活,被告马云国承包被告华瑞公司的活,原告受伤后经过治疗所花费用绝大部分是原告垫付的,原告已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了(2019)鲁15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姚树彬赔偿原告损失93721.07元,被告马云国、华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判决。原告受伤后经过治疗,恢复了一部分劳动能力,现留有残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树彬辩称,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理伤残赔偿金同意支付。 被告马云国辩称,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听从法庭判决,但原告之子为农村居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被告华瑞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华瑞公司将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万达国际小镇工程发包给本案被告马云国,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马云国又将相关劳务转包给了本案被告姚树彬(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9年4月22日,原告黄风慧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底下的工人挪动工作架,在距地面约3米高的架子上坠落摔伤。后在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后发现多处严重骨折,随后转入聊城市中医院治疗,共计61天,治疗期间由柳高旺、柳新新二人护理,主要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6678.07元。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判决姚树彬赔偿原告损失93721.07元;马云国、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对姚树彬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马云国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鲁15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鲁银司鉴(2020)临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T12椎体压缩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 原告与其夫柳高旺2004年4月12日育有一子柳贵泉。原告之母王清兰(1938年9月19日出生)育有四子女,长女黄凤喜,长子黄风民,次女黄风梅,三女黄风慧
判决结果
一、姚树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黄风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计130241.46元; 二、马云国、聊城华瑞电器有限公司对姚树彬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姚树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际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璐璐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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