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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长涛
联系方式:0635-8516078
注册时间:2001-08-17
公司地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工业园内
简介:
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水处理剂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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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桂、马婷等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等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02民初4868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桂、马婷、马红、马兵、马建东、马伟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老庄镇政府)、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化工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春桂、马婷、马红、马兵、马建东、马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二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复耕费35万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王春桂、马婷、马红、马兵、马建东、马伟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确认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均系朱老庄镇茄子李村村民,王春桂系其余原告的母亲。1998年原告在该村取得家庭承包土地26.3亩,王春桂作为承包户户主。2001年原告方同朱老庄镇政府达成口头协议,上述26.3亩土地转租给朱老庄镇政府,每年每亩800元,租期10年。朱老庄镇政府取得土地后,由交由洁美化工公司使用,事后得知朱老庄镇政府与洁美化工公司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2011年原告与朱老庄镇政府租赁期限到期,朱老庄镇政府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朱老庄镇政府表示不再承担,经王春桂的丈夫马连安与二被告协商,三方约定洁美化工公司直接租赁原告方的土地,租期自2011年8月1日到2020年8月1日,租金由洁美化工公司直接支付,2012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洁美化工公司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后反悔,以马连安为非农业人口,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诉求确认2012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洁美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马连安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依据土地承包关系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订30年租期的协议,2011年三方约定后未严格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老庄镇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与洁美化工公司于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已于2012年3月9日解除。答辩人与原告在2001年达成口头承租协议,答辩人按约定将租金支付原告,同时答辩人将承租的土地转租给洁美化工公司,合同履行了10年,因相关政策调整,答辩人无法再继续承担后续的租金。后经答辩人与原告及洁美化工公司协商,于2012年3月9日解除了答辩人与洁美化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由王春桂的丈夫马连安与洁美化工公司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租金数额由每亩每年800元变更为每亩每年1000元,且租金由洁美化工公司直接支付给马连安,答辩人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盖章。因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早已解除,原告现要求解除该协议已务必要。二、答辩人没有支付租赁费、复耕费的义务。因答辩人与洁美化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早已解除,原告与洁美化工公司签订新的协议,并且该公司也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租金。该协议不论是否有效,答辩人均没有义务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洁美化工公司辩称,一、我方与原告方没有租赁合同,我方不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租赁费。二、我方与朱老庄镇政府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无权要求解除。三、我方与朱老庄镇政府签订的合同没有解除。 查明:2001年朱老庄镇政府与原告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朱老庄镇政府租赁原告方的承包地(原告称土地面积为26.3亩,朱老庄镇政府称土地面积为23.85亩,双方均未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租赁期限10年,自200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租赁费每亩每年800元。2001年7月21日,朱老庄镇政府(甲方)与洁美化工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场地13000平方米,租期30年,从2001年8月1日始至2031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亩每年800元,前20年乙方免交租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03年12月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聊政土字(2003)801号文件,“同意为东昌府区朱老庄乡茄子李村委完善12608平方米耕地的土地使用手续,作为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2020年1月20日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聊自然资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洁美化工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26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朱老庄镇茄子李村;2.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26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洁美化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7日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关于撤销聊自然资规罚字(2019)106号的决定》,撤销了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聊自然资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鲁1502行初15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洁美化工公司撤回起诉。 另查明,2015年7月23日,就涉案土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茄子李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代表王春桂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成员为六原告,承包土地面积为23.85亩,土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期限为从199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判决结果
驳回王春桂、马婷、马红、马兵、马建东、马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广芹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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