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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符春艳
联系方式:18659150787
注册时间:2004-08-13
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投资区螺城路1号七号楼一层102
简介:
通风设备、换气设备、消防设备、暖通设备的生产、销售;空调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空气净化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中央空调维修及技术服务;水暖、卫浴、五金、机电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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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蔡品登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103执3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蔡品登、符春艳与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蔡品登、符春艳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蔡品登、符春艳支付代偿款项2100000元及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对第一项中的债务在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各10%的赔偿责任;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查,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产权证号:R0××83)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祖潮、林美娟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产权证号:R1××64)、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176号聚福园2#楼1层06车库(产权证号:R0××16)、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1#、2#、3#楼连体部分1层13店面(产权证号:R1××11)、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1#、2#、3#楼连体部分1层27店面(产权证号:R1××90)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祖潮名下。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车牌号为闽A×××××、闽J×××××的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祖潮名下,其中,车牌号为闽J×××××的汽车车辆所有权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时无法处置;车牌号闽A×××××的汽车车辆所有权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汇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鑫中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祖潮、林美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0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回证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叶大松 审判员陈燕娜 审判员赵景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梦婷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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