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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乾
联系方式:0512-63312303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简介:
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市政设施养护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管道及各类民用管道的检测、修复、养护;绿化养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河道保洁服务;水生态环境治理与运营维护;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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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波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21民初1868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波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果、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方、被告王波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8065元及利息(以548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以448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拉森钢板施工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2020年元旦前按照被告施工人员的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双方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了施工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和实际施工工程量,共计工程款为808065元。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2019年11月26日、2020年4月13日,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付款360000元,下欠448065元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即时付清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计算的工程量一致,在工程量上没有争议;2、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约定,原告在60日内提供的服务包含翻场打拔一次和转场打拔一次。在合同中没有注明施工工程地点,在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说明:翻场打拔一次是指在300米的一个路段的施工,因钢板桩数量有限,不可能一次将一个300米长的路段全部打完,需要在完成一段后再往前推进一段,在不变换场地的情况下,往前推进就是翻场打拔。转场打拔是指在另外一个200米的路段重新进行施工,需要将所有的钢板桩及机器运输到另外一个工地,然后重新进行安装机器,对钢板桩进行组拼、捻缝、吊装定位,安卸桩帽、打桩、校正并加设托架、围檩吊装焊接等工作,这与翻场打拔不是同一概念,也不需要重新进行上述工作。因此,不需要另行支付费用。故而双方的合同也只约定了转场打拔的费用计算依据。3、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施工进度过于缓慢,原约定的是在60日内不仅要翻场打拔一次,将300米的那个路段施工完毕,还要转场到200米的路段重新安装机器再打拔一次,但原告在60日内仍没有完成300米的路段,后又拖延25天才完成300米的路段,因此,转场打拔没有进行,另外需要转场打拔的路段,被告不得不另行找了其他工程队施工。4、原告在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一致,均无异议,但在计算工程款时,原告将在300米路段的一次翻场打拔当成转场打拔计算,故而多算出26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才导致工程款不能结算,因此,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诉求的所谓利息。5、被告实际应付工程款(包括超时工程款)545985.6元,已付360000元,实际还应付185985.6元。而本案原告将翻场打拔计算为转场打拔,故而多计算工程款262079.4元,其多计算的部分不应支持。 王波良辩称,污水管网工程总长度1.52公里。工程为500米的钢板桩,打钢板桩工程分两段进行施工,其中一段是300米、另一段是200米,两段工程相距约1公里。现在原告打钢板桩的距离是300米,另外200米钢板桩原告没有打。我自己在光华建设集团公司是打工的,工程我没有承包,这个责任我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工程名称为砀山县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工程地点为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良梨路(芒砀南路——规划纵十二路),工程内容为拉森钢板桩施工。第二条规定,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甲方工程范围内的拉森钢板桩工程(数量:①拉森钢板桩3#=9米长约900根、3米长约60根,从原沥青路面向下打拔钢板桩深度为9.36米,翻转场打拔安装各一次,②围檩300型H钢约450米),内容以完成整体工程所涉及的辅助工作。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其工作内容:1、打桩机械及钢板桩及围檩进退场:①打钢板桩:组拼、捻缝、吊装定位、安卸桩帽、打桩、校正;②加设托架、围檩吊装焊接(支撑、横梁)等;③拔钢板桩:拔桩相关施工工序;④场内材料转运由承包人负责等拉森钢板桩施工所有工作。2、承包方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资料施工,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等全包方式进行。3、承包单价: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含增值税专用发票3%,乙方提供收据按现场施工数量进行计算拉森钢板桩,设围檩支撑一道:①拉森钢板(3#)每吨综合单价为920元/吨,围檩(H30)每吨综合单价为1500元/吨,以上单价含60天租金费用,60天以外超出一天(拉森钢板桩3号)每吨每天8.33元/吨、围檩(H30钢)每吨每天7.5元/天。②转场打、运输、拔:拉森钢板桩(3#)每吨综合单价为630元/吨,围檩(H30)综合单价为1300元/吨,以上单价含60天租金费用,60天以外超出一天(拉森钢板桩3号)每吨每天8.33元/吨、围檩(H30)每吨每天7.5元/天。以上按实际用数量签单清算,以上所有项目综合单价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3%,转场时间甲方会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如乙方原因造成后果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结算时综合单价外不现另承担任何费用。4、打拔措施:由于场地受限,沟槽宽度不能满足打桩机的要求,需要设H300钢垫底,钢板铺设方可施工打拔钢板桩,此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5、工程完工按甲方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数量,按签认工程量进行结算。第三条规定,工程量确认:1、合同工程项目和内容的签认:每段完成后可使用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会同监理同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后并签字确认才有效,不然属于未完工未交付处理,签单人员:王波良,李超,霍元涛三人共同签字有效,少一人签认的工程量属于无效工程量。乙方指定李爽为现场工程量有权签认人,其他人签认的工程量属于无效工程量。第五条规定,计量及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工程量以现场施工为准,现场实际量为计量依据。工程款为第一批(约500T)完成的工程量付款60%;第二批钢板桩完成后也付款工程量的60%,余款40%在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 2019年10月10日,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11月3日双方签认工程量:拉森钢板桩重量399.1吨,钢围檩重量33.9吨。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认工程量:新进拉森钢板桩100.44吨,钢围檩16.065吨,翻打拉森钢板桩344.52吨,钢围檩29.32335吨;新进加翻打合计拉森钢板桩444.96吨,钢围檩45.38835吨。2020年1月6日,仅有李爽签字但得到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的工程量拉森钢板桩重量10.98吨,超时25天拉森钢板桩51.3吨及工字钢(钢围檩)4.122吨。 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共分两段路面,其中一段300米,另一段200米,两段路面距离约1公里。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300米路段进行了施工并翻场打拔一次,另一段200米的路段没有进场施工。22#井单独在该200米路段北侧,距离300米路段较远,因此22号井的工程应视为转场施工。 2019年11月26日,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2020年4月13日给付工程款100000元。 另,王波良是光华建设集团聘请的技术人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签订的《拉森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及原告提交的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6日“砀山县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管网钢板桩工程量”签认表、被告提交的2020年1月12日“砀山县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钢板桩工程量核算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902.6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20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原告山东金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5元,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存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迷迷
判决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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