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81民初565号
判决日期:2020-10-28
法院: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西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账号:51×××74),冻结限额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外人杨淑芳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账号:62×××61)为申请人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西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账号51×××74),冻结限额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杨淑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账号:62×××61),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何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梁晓梅
判决日期
2020-10-28